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公示送達時,必須製作記載事由及年月日時的證書並附入卷宗,作為送達合法的程序證明。
Q · 公示送達後機關要做什麼文件?沒做會怎樣?
機關須製作證書記載事由與時間並附卷
依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行政機關以公示送達送達文書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載明公示送達的事由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附入案件卷宗。這份證書是公示送達擬制生效的書面依據,也是進入訴願、行政訴訟時法院調卷審查送達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文件。缺漏或日期不符,會大幅削弱機關證明送達合法的能力。
一張紙。就這麼一張紙,決定了政府對你做的公示送達到底合不合法。第82條要求行政機關每次做公示送達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記載清楚:為什麼要做公示送達(事由)、什麼年、什麼月、什麼日、什麼時。然後把這份證書放進你的案件卷宗裡。聽起來像是官僚的例行文書工作對吧?但換個角度想:如果機關沒做這份證書,或者上面的日期跟實際公告日期對不上,你手上就多了一張牌。因為公示送達是「擬制送達」(假裝你收到了),法律對它的程序要求非常嚴格。少了這張證書,就像一棟大樓少了地基的施工證明,整棟樓的合法性都可以被質疑。
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為公示送達的程序證明規範。當行政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對當事人送達文書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載明公示送達的事由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將該證書附入案件卷宗,作為擬制送達生效與程序合法的書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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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案件卷宗,到承辦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可。閱卷時不要只看證書本身,同時看公告欄張貼紀錄和政府公報刊登日期,三個日期如有任何不一致,就是程序瑕疵的線索。
理論上不是自動無效,但缺少證書會嚴重削弱機關證明送達合法的能力。行政法院審理時若卷宗找不到第 82 條的證書,會要求機關補充說明,無法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送達合法的證據時,可能認定送達程序不完備。實務上證書缺漏通常不直接導致送達無效,但會大幅提高主張程序違法的成功機率,尤其搭配其他程序瑕疵一起主張時。
依第 82 條,須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以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附入案件卷宗。事由欄應具體寫明依第 78 條哪一款,不能只寫「依法公示送達」;日期精確到時,這在計算生效日的爭議中是關鍵。
行政機關依第 82 條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時的書面文件,附入卷宗作為送達合法的程序證明。
在無法對當事人一般送達時,以張貼公告欄、刊登公報方式擬制送達生效的送達方法,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大故程序要求嚴格。
回證是受送達人簽收的紀錄,證明實際收受;公示送達證書是機關單方製作,證明擬制送達已依法公告執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向承辦機關書面聲請閱卷,調閱含公示送達證書在內的完整卷宗。
以證書記載的張貼/刊登日為起算點,依第 81 條公告期滿後生效,三個日期須一致否則起算錯誤。
閱卷調出證書,核對事由是否符合第 78 條、日期是否與公告欄張貼日及公報刊登日一致,有出入即據以主張。
向承辦機關提出書面閱卷申請,表明當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與案件文號,依第 46 條請求閱覽、複印卷宗。
日期錯誤可直接動搖生效日起算,主張通常較具體;完全缺證書需配合其他瑕疵,但兩者都削弱機關舉證能力。
寄存送達是把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派出所或村里辦公處並黏貼通知;公示送達是在完全找不到當事人時以公告擬制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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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證書之附卷。 二、公示送達勢將影響應受送達人之權益,因此,行政機關應製作證書記載公示送達之事由及時間等項,以示慎重,並利日後查考。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
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證書之附卷。 二、公示送達勢將影響應受送達人之權益,因此,行政機關應製作證書記載公示送達之事由及時間等項,以示慎重,並利日後查考。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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