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2 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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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公示送達時,必須製作記載事由及年月日時的證書並附入卷宗,作為送達合法的程序證明。
Q · 公示送達後機關要做什麼文件?沒做會怎樣?
依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行政機關以公示送達送達文書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載明公示送達的事由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附入案件卷宗。這份證書是公示送達擬制生效的書面依據,也是進入訴願、行政訴訟時法院調卷審查送達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文件。缺漏或日期不符,會大幅削弱機關證明送達合法的能力。
白話解讀
一張紙。就這麼一張紙,決定了政府對你做的公示送達到底合不合法。第82條要求行政機關每次做公示送達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記載清楚:為什麼要做公示送達(事由)、什麼年、什麼月、什麼日、什麼時。然後把這份證書放進你的案件卷宗裡。聽起來像是官僚的例行文書工作對吧?但換個角度想:如果機關沒做這份證書,或者上面的日期跟實際公告日期對不上,你手上就多了一張牌。因為公示送達是「擬制送達」(假裝你收到了),法律對它的程序要求非常嚴格。少了這張證書,就像一棟大樓少了地基的施工證明,整棟樓的合法性都可以被質疑。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為公示送達的程序證明規範。當行政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對當事人送達文書時,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載明公示送達的事由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將該證書附入案件卷宗,作為擬制送達生效與程序合法的書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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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證書是什麼?▾
行政機關依第 82 條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時的書面文件,附入卷宗作為送達合法的程序證明。
Q2我可以看自己案件的公示送達證書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有閱卷權,可向承辦機關書面申請調閱含公示送達證書在內的卷宗。
Q3機關沒做證書,送達就無效嗎?▾
不必然自動無效,但缺證書會嚴重削弱機關證明送達合法的能力,搭配其他程序瑕疵主張時成功率更高。
Q4公示送達證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公示送達的事由,以及執行的年、月、日、時,並須附入案件卷宗。
Q5證書上的日期有什麼用?▾
日期是計算公示送達生效日(第 81 條)的依據,若與公告欄張貼日或公報刊登日不一致,即為程序瑕疵線索。
Q6公示送達證書跟一般送達回證差在哪?▾
回證是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簽收的紀錄;公示送達證書是機關單方製作、證明擬制送達已依法執行的文件。
Q7怎麼用公示送達證書翻盤過期的訴願?▾
先閱卷調出證書,核對事由與日期,若起算點有誤可能訴願期限尚未屆滿,據此主張送達程序違法。
Q8證書可以事後補做嗎?▾
應於公示送達執行當日製作,事後補做會被質疑真實性,影響送達程序的合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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