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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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3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制度,當事人指定後向代收人送達即生效;經機關命指定而未依限指定者,機關掛號交付郵政機關時即視為送達。
Q · 行政機關叫我指定送達代收人,我不理會會怎樣?
機關可掛號寄出,交郵那刻即視為送達,你沒收到也算數。
依行政程序法第 83 條第 3 項,若你以郵寄方式向機關提出申請、交郵地又沒有住居所或營業所,機關得命你限期指定送達代收人;你不於期間內指定並陳明,機關就能把文書註明你的住居所或營業所,掛號交付郵政機關,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也就是郵差收件那一刻就算送達,不是你拆信那天。後續訴願、行政訴訟的期限都從這一刻起算。
深度解讀
你在外地工作,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北,但你人在高雄。政府要找你,寄到公司地址你不在,寄到高雄住處你也常不在家。這時候行政機關可以要求你:「指定一個人幫你收公文。」這就是送達代收人制度。你可以主動指定(第一項),也可以是機關發現你的郵寄地址跟你實際所在地不同時命令你指定(第二項)。重點在第三項:如果機關命你指定,你不理,後果不是「那就算了」。後果是機關直接把文書掛號寄到你留的地址,「交付郵政機關時」就算送達完成。不是你收到的時候,是郵差收件的那一刻。你可能一個禮拜後才打開信箱,但法律上你一個禮拜前就「收到」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居所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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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