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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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II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III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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