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4條規定,送達不得於星期日、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仍生效力。
Q · 假日或晚上收到的政府公文,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嗎?
親送可當場拒收,收了就生效;郵寄不受限
依行政程序法第84條,行政機關不得在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送達公文。但有兩個重要例外:一是但書規定「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你開門收了、沒當場拒絕,送達就生效;二是郵寄送達(第68條第1項)與電子送達(第68條第2項)完全不受時間限制。換言之,時間限制只在「機關人員親自送達」且「你當場拒收」時才能主張無效。
晚上十一點,有人按你家門鈴,說是來送政府公文的。你睏眼惺忪開了門,簽了名,隔天才發現那是一份要你十天內回覆的處分通知書。你能不能主張這次送達無效?答案藏在這條裡面。原則上,政府的送達不能在星期日、國定假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進行。但這條有一個但書,力量全在裡面:「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就是,你開了門、收了文件、沒當場說不要,這次送達就算數。送達的時間限制是保護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一個開關:你自己的行為。收了就是收了,事後反悔沒有用。另外,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不受這個時間限制,因為你什麼時候開信封是你的事。
送達時間限制,指行政程序法第84條對行政機關親自送達公文所設的時段保護: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為之。但設有但書(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即生效)及郵寄、電子送達的除外規定,平衡送達安寧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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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送達方式。郵差寄來的掛號信不受假日限制,完全有效;執法人員親手送到門口而你當場收了,也有效。唯一能主張無效的情況是:機關人員在假日或夜間親手送達,而你當場明確拒絕收領。內行人提示:拒絕必須在交付的當下表達,事後打電話說不想收沒有法律效果。
看情況。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送達到你的住居所、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視為送達,與時間限制無關。但若代收人不是同居人也不是受僱人,送達可能有瑕疵。內行人提示:經常不在家者可依第83條指定送達代收人,把主動權拿回自己手上。
必須在送達人員交付文書的當下、當面明確口頭表示拒收,不需要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拒收權只存在那一瞬間,門關上、人走了就消失,事後反悔或補拒收都沒有法律效力。
規範送達時間限制:原則上星期日、休息日、日出前日沒後不得親自送達,但不拒收者仍生效。
兩個:一是但書「不拒絕收領即生效」,二是郵寄送達與電子送達完全不受時間限制。
送達人員交付文書的當下,你開門收下、沒當場表示拒收,該次送達即生效力。
送達生效日即訴願30天、行政訴訟2個月的起算點,誤判送達是否有效會直接影響救濟權。
在交付的當下、當面明確口頭說「我拒絕收領」,不需要理由,事後補拒收無效。
不要糾結送達是否無效,立刻翻文書最後一頁的救濟教示,確認並標記訴願或起訴截止日。
不可強行留置或放門口,須停止送達並依第85條製作送達不能報告書,載明時地與拒收原因。
可依第83條指定送達代收人,或事先告知家人非上班時間有人送公文先表示本人不在改日再來。
親送受第84條限制、可當場拒收;郵寄不受限制,掛號信何時投入信箱效力都與時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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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得為送達之時間。 二、送達,原則上,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亦即避免於夜間為之,倘於夜間送達,應受送達人得拒絕受領,惟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時,亦得為之。又送達係交付郵政機關,或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對應受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其送達不限於白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一、本條規定得為送達之時間。 二、送達,原則上,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亦即避免於夜間為之,倘於夜間送達,應受送達人得拒絕受領,惟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時,亦得為之。又送達係交付郵政機關,或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對應受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其送達不限於白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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