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4 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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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4條規定,送達不得於星期日、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仍生效力。
Q · 假日或晚上收到的政府公文,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84條,行政機關不得在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送達公文。但有兩個重要例外:一是但書規定「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你開門收了、沒當場拒絕,送達就生效;二是郵寄送達(第68條第1項)與電子送達(第68條第2項)完全不受時間限制。換言之,時間限制只在「機關人員親自送達」且「你當場拒收」時才能主張無效。
白話解讀
晚上十一點,有人按你家門鈴,說是來送政府公文的。你睏眼惺忪開了門,簽了名,隔天才發現那是一份要你十天內回覆的處分通知書。你能不能主張這次送達無效?答案藏在這條裡面。原則上,政府的送達不能在星期日、國定假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進行。但這條有一個但書,力量全在裡面:「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就是,你開了門、收了文件、沒當場說不要,這次送達就算數。送達的時間限制是保護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一個開關:你自己的行為。收了就是收了,事後反悔沒有用。另外,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不受這個時間限制,因為你什麼時候開信封是你的事。
法律定性
送達時間限制,指行政程序法第84條對行政機關親自送達公文所設的時段保護: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為之。但設有但書(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即生效)及郵寄、電子送達的除外規定,平衡送達安寧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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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日收到的罰單可以主張無效嗎?▾
要看送達方式。郵寄掛號信不受假日限制完全有效;機關人員親自送達而你當場拒收才可能無效,收了就生效。
Q2晚上送來的公文有效嗎?▾
若是郵寄或電子送達,時間不影響效力;若是親自送達且你未當場拒絕收領,依但書仍生效。
Q3怎麼拒絕收領才有效?▾
必須在交付的當下、面對送達人員明確口頭表示拒收,不需要理由,事後反悔或打電話拒收無效。
Q4家人代簽的公文算送達給我嗎?▾
依第73條補充送達,住居所內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即視為送達,與時間限制無關。
Q5送達生效後我有多少時間救濟?▾
送達生效日即為起算點,訴願30天(訴願法第14條)、行政訴訟2個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Q6為什麼很多公文都走郵寄?▾
因為郵寄送達不受第84條時間限制、也不會遇到當場拒收,機關預期可能拒收時走郵局更穩。
Q7公務員遇到拒收要怎麼處理?▾
不可強行留置或放門口,須停止送達並依第85條製作送達不能報告書,載明時間地點與拒收原因。
Q8電子送達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依第68條第2項辦理的電子送達排除第84條適用,何時開啟訊息是你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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