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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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84條規定,送達不得於星期日、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仍生效力。
Q · 假日或晚上收到的政府公文,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嗎?
親送可當場拒收,收了就生效;郵寄不受限
依行政程序法第84條,行政機關不得在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送達公文。但有兩個重要例外:一是但書規定「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你開門收了、沒當場拒絕,送達就生效;二是郵寄送達(第68條第1項)與電子送達(第68條第2項)完全不受時間限制。換言之,時間限制只在「機關人員親自送達」且「你當場拒收」時才能主張無效。
深度解讀
晚上十一點,有人按你家門鈴,說是來送政府公文的。你睏眼惺忪開了門,簽了名,隔天才發現那是一份要你十天內回覆的處分通知書。你能不能主張這次送達無效?答案藏在這條裡面。原則上,政府的送達不能在星期日、國定假日、日出前或日沒後進行。但這條有一個但書,力量全在裡面:「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就是,你開了門、收了文件、沒當場說不要,這次送達就算數。送達的時間限制是保護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一個開關:你自己的行為。收了就是收了,事後反悔沒有用。另外,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不受這個時間限制,因為你什麼時候開信封是你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送達名詞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期日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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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