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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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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5 條規定,送達不能時,送達人須製作記載原因的報告書,提交機關附卷並繳回文書,作為補救送達的前提。

Q · 政府的文件送不到我這邊,會怎麼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 85 條,送達人無法完成送達時,不能直接離開了事,必須製作一份報告書記載不能送達的具體事由(例如查無此人、地址不存在、無人應門),連同原本要送的文書一併繳回行政機關附卷。這份報告書是機關啟動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等補救程序的前提;報告書缺漏或記載不實時,後續送達程序的合法性即可能被挑戰。

白話解讀

送達失敗不是一件小事,它可能讓整個行政程序卡住。這條規定的是:當送達人(通常是郵差或機關派出的人)送不到你的時候,他不能聳聳肩就走人。他必須寫一份報告書,說清楚為什麼送不到(你不在家?地址不存在?沒人應門?門上貼了搬家通知?),然後把這份報告和原本要送的文件一起交回機關存檔。這個程序看起來只是公務員的行政義務,但對你的影響極大。因為如果機關後來主張「我們已經依法送達了」,你可以要求調閱這份報告書來反駁。反過來說,如果送達人沒寫報告就把文件帶回去,機關之後的補救送達(比如公示送達)可能因為程序不完備而出問題。這條是送達程序裡的黑盒子紀錄器:記錄的不是成功,是失敗,而失敗的紀錄有時候比成功更有價值。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5 條為送達不能時的程序性規範,要求送達人於無法完成送達時製作記載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作為後續補救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法定前提與事實憑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85 條是什麼?

規定送達失敗時,送達人必須寫報告書記載送不到的原因並交回機關,作為後續補救送達的前提。

Q2送達不能報告書是什麼?

送達人無法完成送達時製作的書面紀錄,載明日期、地址、不能送達原因,附卷後成為機關改採寄存或公示送達的依據。

Q3政府文件送不到我會怎樣?

送達人寫報告書交回後,機關可能改採寄存送達(留管區十日生效)或公示送達(公告二十日生效),即使你不知情也可能在法律上生效。

Q4沒收到公文錯過期限怎麼辦?

可向機關申請閱覽送達卷宗(第 46 條),檢查送達報告書是否完整,若程序有瑕疵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重新計算。

Q5送達人沒寫報告書有什麼影響?

缺少報告書代表「不能送達」沒有被正式記錄,機關後續的寄存或公示送達基礎不穩,可能整段程序被挑戰。

Q6公示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效力等同本人收受,與本條報告書是前後銜接的程序。

Q7搬家沒改地址公文寄到舊址怎麼算?

機關送達失敗後依本條製作報告書,再走寄存或公示送達,法律上仍可能生效,因此搬遷後應主動更新戶籍與通訊地址。

Q8怎麼避免被「合法地」送掉卻不知情?

可依第 83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從根本避免走到送達不能程序,斬斷公示送達的觸發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依據生效時點前提
補充送達第 73 條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時本人不獲會晤
寄存送達第 74 條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能補充送達,第 85 條報告書佐證
公示送達第 78、81 條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應送達處所不明等,第 85 條報告書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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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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