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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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90123
8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使領館/雙掛號⭐對駐外人員為送達:囑託外交部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囑託送達(職務協助之一種)
2雙掛號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囑託送達(屬於職務協助的一種)
I:
❗️「使領館」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外國或境外送達
II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