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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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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1囑託送達(職務協助之一種) 2雙掛號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囑託送達(屬於職務協助的一種) I: ❗️「使領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外國或境外送達 II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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