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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7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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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規定,對駐外大使、公使、領事等駐外人員送達,應囑託外交部轉送,機關不得直送。

Q · 公文要送給台灣派駐國外的外交人員,可以直接寄到大使館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對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公文,必須囑託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郵寄到駐外機構或人員私人地址。理由是駐外人員身份、地址涉及外交機密與人身安全,須由外交部統一管控。機關若繞過外交部直送,送達程序有瑕疵,後續處分的訴願 30 天期限可能根本沒開始起算。

白話解讀

台灣的大使、公使、領事,或任何外交體系的駐外人員,他們的身體在國外,但法律身份在國內。當行政機關需要對這些人送達公文(罰單、處分書、通知),不能直接寄到大使館,也不能走一般的國際送達程序(那是給普通僑民用的,規定在前一條第86條)。對駐外人員,只有一條路:透過外交部轉送。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因為駐外人員的地址、身份和安全都是機密層級的資訊,行政機關不該自己去碰。外交部是唯一有權處理這條通道的機關。如果行政機關繞過外交部直接寄,送達程序有瑕疵,後續的處分期限可能根本沒開始起算。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是針對「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駐外人員」的特別送達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文書時,一律囑託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而非自行接觸或郵寄,以兼顧外交機密保護與受送達人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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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駐外人員離職回國了,還要用這條嗎?

不用。本條只適用於駐在外國的現職人員。離職回國後就是一般國內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直接送到戶籍地或住所即可。內行人提示:在離職和回國之間的空窗期(人在國外但已非駐外人員),送達方式要回到第 86 條的國際送達。

Q2外交部轉送大概要多久?會不會影響時效?

實務上外交部轉送沒有法定期限,通常數週到數月,取決於駐在國距離與郵務狀況。送達日以文件實際到達受送達人時起算,不是機關發文日,所以你的訴願期限都是從實際收到那天才開始算 30 天。內行人提示:轉送延誤不會壓縮你的救濟時間。

Q3機關直接寄到大使館會有什麼後果?

送達程序有瑕疵,可能視為未合法送達,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法定救濟期限尚未起算。內行人提示:收到非外交部轉送的處分書,先在訴願書第一點主張送達不合法,動搖處分效力基礎,機關很可能須重新送達。

Q4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定對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駐外人員送達公文,必須囑託外交部轉送,是行政送達體系中專屬外交體系的特別管道。

Q5什麼叫囑託外交部送達?

行政機關不自行送達,而是委由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文件,外交部是唯一有權處理此通道的機關。

Q6第 87 條和第 86 條差在哪?

第 86 條對一般在國外之人送達,可囑託駐在國機關或我國使領館;第 87 條專指對使領館裡的駐外人員送達,須經外交部。

Q7哪些人算駐外人員?

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派駐國外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含其同住的配偶子女。

Q8公文要怎麼送給駐外人員才合法?

承辦機關行文外交部,由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取得送達回執附卷確認送達日期,不可直接郵寄至駐外機構或私人地址。

Q9收到處分書怎麼確認送達合不合法?

看公文發文機關欄與來文途徑,確認是否經外交部轉送;若為機關直接郵寄即屬程序瑕疵,保留信封郵戳為證。

Q10怎麼主張送達不合法、期限未起算?

在訴願書第一點明確主張送達程序違法、救濟期限尚未起算,動搖處分效力基礎,迫使機關重新送達。

Q11外交部轉送延誤會壓縮我的救濟時間嗎?

不會。期限以文件實際到達受送達人時起算,不是機關發文日,轉送再久訴願 30 天都從你收到那天才算。

Q12駐外人員的配偶子女適用第 87 條嗎?

不適用。配偶子女不是駐外人員,即使同住使館宿舍,送達也要走第 86 條一般國際送達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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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對象一般在國外之人(僑民、外國當事人)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駐外人員服役中之軍人
送達管道囑託駐在國管轄機關或我國使領館一律囑託外交部轉送囑託該管軍事機關長官
立法理由國際送達一般原則駐外人員身份地址屬外交機密,避免送達機構與受送達人角色衝突軍事體系特殊管理需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8条(外国における送達,囑託駐外大使・公使・領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1조(외국에서 하는 송달,재외 대사·공사·영사 촉탁)
🇩🇪 德國ZPO § 183(Zustellung im Ausland,含經外國機關或駐外領事館之送達)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84(notification d'un acte à l'étranger)
🇺🇸 美國FRCP 4(f)(service upon individuals in a foreign country / via diplomatic chann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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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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