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7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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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規定,對駐外大使、公使、領事等駐外人員送達,應囑託外交部轉送,機關不得直送。
Q · 公文要送給台灣派駐國外的外交人員,可以直接寄到大使館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對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公文,必須囑託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郵寄到駐外機構或人員私人地址。理由是駐外人員身份、地址涉及外交機密與人身安全,須由外交部統一管控。機關若繞過外交部直送,送達程序有瑕疵,後續處分的訴願 30 天期限可能根本沒開始起算。
白話解讀
台灣的大使、公使、領事,或任何外交體系的駐外人員,他們的身體在國外,但法律身份在國內。當行政機關需要對這些人送達公文(罰單、處分書、通知),不能直接寄到大使館,也不能走一般的國際送達程序(那是給普通僑民用的,規定在前一條第86條)。對駐外人員,只有一條路:透過外交部轉送。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因為駐外人員的地址、身份和安全都是機密層級的資訊,行政機關不該自己去碰。外交部是唯一有權處理這條通道的機關。如果行政機關繞過外交部直接寄,送達程序有瑕疵,後續的處分期限可能根本沒開始起算。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是針對「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駐外人員」的特別送達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文書時,一律囑託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而非自行接觸或郵寄,以兼顧外交機密保護與受送達人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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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定對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駐外人員送達公文,必須囑託外交部轉送。
Q2公文可以直接寄到大使館嗎?▾
不行,必須經外交部循外交體系轉送,否則送達不合法。
Q3第 87 條和第 86 條差在哪?▾
第 86 條是對一般在國外的人送達,第 87 條專指對使領館裡的駐外人員送達。
Q4駐外人員的配偶子女也適用第 87 條嗎?▾
不適用,他們不是駐外人員,要走第 86 條一般國際送達。
Q5外交部轉送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通常數週到數月,期限從實際收到那天才起算。
Q6機關直接郵寄會怎樣?▾
送達程序有瑕疵,訴願與行政訴訟期限可能尚未起算,可主張重新送達。
Q7離職回國的前駐外人員怎麼送達?▾
回到國內一般送達,依第 72 條送到住居所即可。
Q8怎麼主張送達不合法?▾
在訴願書首點主張送達程序違法、救濟期限尚未起算,並保留信封郵戳為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ol_86 | col_87 | col_88 |
|---|---|---|---|
| 受送達對象 | 一般在國外之人(僑民、外國當事人) | 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駐外人員 | 服役中之軍人 |
| 送達管道 | 囑託駐在國管轄機關或我國使領館 | 一律囑託外交部轉送 | 囑託該管軍事機關長官 |
| 立法理由 | 國際送達一般原則 | 駐外人員身份地址屬外交機密,避免送達機構與受送達人角色衝突 | 軍事體系特殊管理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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