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公文,須囑託其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本人簽收日為合法送達日。
Q · 當兵的人怎麼收政府公文?
由行政機關囑託其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
依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現役軍人送達公文,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寄到營區或戶籍地,必須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因為營區有門禁與保密管制,外部機關無法直接接觸個別軍人。軍人本人經長官轉交簽收的當天,才是合法送達日,也是訴願 30 天期限的起算點;若公文未循此管道、僅寄到戶籍地,送達在程序上可能有瑕疵而須重新送達。
在台灣,還有四個月軍事訓練役的制度,加上職業軍人和後備動員,隨時有數萬人處於「在軍隊服役」的狀態。這些人住在營區裡,一般郵差根本進不去。如果行政機關要對一個正在服役的軍人送達處分書、稅單、或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必須透過「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來轉交。不能寄到他的戶籍地(他不在家),不能寄到營區大門口(門衛不是合法收件人)。這條規定保障兩件事:第一,公文確實送到當事人手上;第二,軍事紀律和保密不被破壞。反過來說,如果你在當兵期間收到的行政處分不是循這個管道送達的,那份處分在程序上就有裂縫。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為特殊身分送達規定,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現役軍人,要求行政機關透過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囑託轉交,而非逕寄戶籍地或營區,以兼顧送達確實性與軍事紀律、營區保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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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本人經由軍事長官轉交簽收的那天起算30天(訴願法第14條),不是開單日期,也不是機關發文日期。如果公文只寄到你家裡而你一直在營區,可以主張尚未合法送達。退伍後才發現處分時,要趕快評估能否證明服役期間確實不知情。
只要是在軍隊或軍艦服役就適用,不區分志願役或義務役。關鍵是當時人在營區服勤務、受軍事紀律管束。若是志願役但當時休假或外散宿,情況會比較複雜,須個案認定。
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現役軍人送達公文,須由行政機關囑託其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是特殊身分送達的一種。
指對營區服役軍人不直接寄送,而透過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本人簽收日才是合法送達日。
行政機關不自行寄送,而行文委由受送達人所屬的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並取得簽收證明。
不一樣。本條僅適用在營服役的現役軍人;未受召集的後備軍人是平民,照一般程序送達。
先確認是否經軍事長官轉交簽收、記下簽收日;若僅寄戶籍地且服役期間人在營區,評估送達是否合法。
以軍人本人經長官轉交實際簽收的當天為準,不是機關發文日,訴願 30 天從此日起算。
證明服役期間實際在營區、未居住戶籍地,主張機關未循第88條囑託管道,送達有瑕疵須重新送達。
以服役紀錄、營區出入或勤務證明,佐證受送達人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補充送達前提不存在。
同屬特殊身分送達。88 條對軍人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89 條對在監人囑託監所長官。
一般送達寄本人住居所或營業所;軍人送達不直接接觸本人,須經軍事體系轉交。
| 項目 | 第72條 一般送達 | 第88條 軍人送達 | 第89條 在監送達 |
|---|---|---|---|
| 受送達對象 | 一般當事人 | 在營服役現役軍人 | 在監所之人 |
| 送達途徑 | 本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 | 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 | 囑託監所長官 |
| 立法理由 | 確保送達確實 | 兼顧軍事紀律與保密管制 | 受拘禁無法自由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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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送達之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
一、本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送達之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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