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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8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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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公文,須囑託其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本人簽收日為合法送達日。

Q · 當兵的人怎麼收政府公文?

依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現役軍人送達公文,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寄到營區或戶籍地,必須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因為營區有門禁與保密管制,外部機關無法直接接觸個別軍人。軍人本人經長官轉交簽收的當天,才是合法送達日,也是訴願 30 天期限的起算點;若公文未循此管道、僅寄到戶籍地,送達在程序上可能有瑕疵而須重新送達。

白話解讀

在台灣,還有四個月軍事訓練役的制度,加上職業軍人和後備動員,隨時有數萬人處於「在軍隊服役」的狀態。這些人住在營區裡,一般郵差根本進不去。如果行政機關要對一個正在服役的軍人送達處分書、稅單、或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必須透過「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來轉交。不能寄到他的戶籍地(他不在家),不能寄到營區大門口(門衛不是合法收件人)。這條規定保障兩件事:第一,公文確實送到當事人手上;第二,軍事紀律和保密不被破壞。反過來說,如果你在當兵期間收到的行政處分不是循這個管道送達的,那份處分在程序上就有裂縫。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為特殊身分送達規定,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現役軍人,要求行政機關透過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囑託轉交,而非逕寄戶籍地或營區,以兼顧送達確實性與軍事紀律、營區保密管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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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是什麼?

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現役軍人送達公文,須由行政機關囑託其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

Q2軍人送達是什麼意思?

指對營區服役軍人不直接寄送,而透過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的特殊送達方式。

Q3當兵時收到罰單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經軍事長官轉交簽收,記下簽收日;若僅寄戶籍地且服役期間人在營區,送達可能不合法。

Q4軍人送達的合法送達日怎麼算?

以軍人本人經長官轉交實際簽收的當天為準,不是機關發文日。

Q5家人代收軍人的公文有效嗎?

服役期間若實際不住戶籍地,戶籍地的補充送達效力有疑義,不必然構成合法送達。

Q6現役軍人和後備軍人送達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僅適用在營服役的現役軍人;未受召集的後備軍人是平民,照一般程序送達。

Q7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和第 89 條(在監人員)差在哪?

兩者同屬特殊身分送達,88 條對軍人囑託軍事機關,89 條對在監人囑託監所長官。

Q8志願役休假時送達適用第 88 條嗎?

關鍵在送達時是否仍受軍事管束、人在營區;休假外宿時情況較複雜,需個案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72條 一般送達第88條 軍人送達第89條 在監送達
受送達對象一般當事人在營服役現役軍人在監所之人
送達途徑本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囑託監所長官
立法理由確保送達確實兼顧軍事紀律與保密管制受拘禁無法自由收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1조(군관계인에 대한 송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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