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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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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對在監所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Q · 家人在坐牢,行政機關的公文要怎麼送給他才算數?

依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在監所之人送達,行政機關必須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不能逕寄受送達人入監前的住址、也不能交給家人代收。送達須由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才生合法送達效力,訴願 30 日期限自簽收日起算。若機關走錯管道,可能構成送達瑕疵、期限尚未起算。

白話解讀

監獄裡的人失去了行動自由,但沒有失去法律上的權利。他們仍然可能被行政機關處分、被課稅、被撤銷許可。問題是,你怎麼把公文送到一個無法自由收信的人手上?答案是:透過監所長官。這不是監獄的「好意代轉」,這是法律強制的唯一管道。行政機關不能把文件寄到受刑人入獄前的住址,不能交給他的家人就算數。必須行文監所,由監所長官依程序轉交給本人。這條規定保護的不只是送達的合法性,更是受刑人最基本的程序參與權。一個人可以因為犯罪被關進去,但不能因為被關就連被通知的權利都沒了。

法律定性

在監所人送達,指對於正在監獄或看守所內受拘禁之人為行政文書送達時,行政機關應囑託該監所長官代為轉交本人之特殊送達方式。其目的在於兼顧監所安全管控與受拘禁人之程序參與權,確保人身自由受限者仍能合法收受行政處分並行使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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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監所人送達是什麼?

對監獄、看守所內受拘禁人送達行政文書時,須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的特殊送達方式。

Q2公文寄到入監前住址有效嗎?

可能無效。依第 89 條應囑託監所長官轉交,寄入監前住址或交家人代收,恐構成送達瑕疵。

Q3在監人收到罰單訴願期限怎麼算?

自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之日起算 30 日,因信件須經監所處理應預留時間。

Q4監所長官可以先拆開看公文嗎?

行政文書原則密封轉交,但監所有安全檢查權;文件法律效力不受檢視程序影響。

Q5家人能替在監者代收公文嗎?

不能代為合法收受。送達對象須為受送達人本人,管道須經監所長官。

Q6在監人可以自己提訴願嗎?

可以,受刑人有完整訴願權,訴願書由監所代為寄出。

Q7怎麼證明送達不合法?

保留寄到入監前住址的信封與郵戳,作為主張送達瑕疵、期限未起算的物證。

Q8機關不查在監事實逕行送達會怎樣?

送達可能不合法,期限不起算,機關須改囑託監所長官重新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對象管道法源
一般送達(§72)一般受送達人送達處所交付或寄存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在監所人送達(§89)監所內受拘禁人囑託監所長官轉交本人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
軍人送達(§88)現役軍人囑託該管軍事機關轉交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公示送達(§78)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等公告張貼/刊登,視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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