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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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對在監所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Q · 家人在坐牢,行政機關的公文要怎麼送給他才算數?
依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在監所之人送達,行政機關必須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不能逕寄受送達人入監前的住址、也不能交給家人代收。送達須由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才生合法送達效力,訴願 30 日期限自簽收日起算。若機關走錯管道,可能構成送達瑕疵、期限尚未起算。
白話解讀
監獄裡的人失去了行動自由,但沒有失去法律上的權利。他們仍然可能被行政機關處分、被課稅、被撤銷許可。問題是,你怎麼把公文送到一個無法自由收信的人手上?答案是:透過監所長官。這不是監獄的「好意代轉」,這是法律強制的唯一管道。行政機關不能把文件寄到受刑人入獄前的住址,不能交給他的家人就算數。必須行文監所,由監所長官依程序轉交給本人。這條規定保護的不只是送達的合法性,更是受刑人最基本的程序參與權。一個人可以因為犯罪被關進去,但不能因為被關就連被通知的權利都沒了。
法律定性
在監所人送達,指對於正在監獄或看守所內受拘禁之人為行政文書送達時,行政機關應囑託該監所長官代為轉交本人之特殊送達方式。其目的在於兼顧監所安全管控與受拘禁人之程序參與權,確保人身自由受限者仍能合法收受行政處分並行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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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監所人送達是什麼?▾
對監獄、看守所內受拘禁人送達行政文書時,須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的特殊送達方式。
Q2公文寄到入監前住址有效嗎?▾
可能無效。依第 89 條應囑託監所長官轉交,寄入監前住址或交家人代收,恐構成送達瑕疵。
Q3在監人收到罰單訴願期限怎麼算?▾
自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之日起算 30 日,因信件須經監所處理應預留時間。
Q4監所長官可以先拆開看公文嗎?▾
行政文書原則密封轉交,但監所有安全檢查權;文件法律效力不受檢視程序影響。
Q5家人能替在監者代收公文嗎?▾
不能代為合法收受。送達對象須為受送達人本人,管道須經監所長官。
Q6在監人可以自己提訴願嗎?▾
可以,受刑人有完整訴願權,訴願書由監所代為寄出。
Q7怎麼證明送達不合法?▾
保留寄到入監前住址的信封與郵戳,作為主張送達瑕疵、期限未起算的物證。
Q8機關不查在監事實逕行送達會怎樣?▾
送達可能不合法,期限不起算,機關須改囑託監所長官重新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送達方式 | 對象 | 管道 | 法源 |
|---|---|---|---|
| 一般送達(§72) | 一般受送達人 | 送達處所交付或寄存 |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
| 在監所人送達(§89) | 監所內受拘禁人 | 囑託監所長官轉交本人 | 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 |
| 軍人送達(§88) | 現役軍人 | 囑託該管軍事機關轉交 |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
| 公示送達(§78)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等 | 公告張貼/刊登,視為送達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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