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對在監所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Q · 家人在坐牢,行政機關的公文要怎麼送給他才算數?
須囑託監所長官轉交本人才合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在監所之人送達,行政機關必須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不能逕寄受送達人入監前的住址、也不能交給家人代收。送達須由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才生合法送達效力,訴願 30 日期限自簽收日起算。若機關走錯管道,可能構成送達瑕疵、期限尚未起算。
監獄裡的人失去了行動自由,但沒有失去法律上的權利。他們仍然可能被行政機關處分、被課稅、被撤銷許可。問題是,你怎麼把公文送到一個無法自由收信的人手上?答案是:透過監所長官。這不是監獄的「好意代轉」,這是法律強制的唯一管道。行政機關不能把文件寄到受刑人入獄前的住址,不能交給他的家人就算數。必須行文監所,由監所長官依程序轉交給本人。這條規定保護的不只是送達的合法性,更是受刑人最基本的程序參與權。一個人可以因為犯罪被關進去,但不能因為被關就連被通知的權利都沒了。
在監所人送達,指對於正在監獄或看守所內受拘禁之人為行政文書送達時,行政機關應囑託該監所長官代為轉交本人之特殊送達方式。其目的在於兼顧監所安全管控與受拘禁人之程序參與權,確保人身自由受限者仍能合法收受行政處分並行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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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罰單的受處分人是誰。如果是在監家人的名字,這份送達可能不合法,因為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應透過監所長官轉交本人才算數。可先不理會寄到家裡的文件,但要通知在監家人注意監所是否有同一份文件轉交過來。若緊急可先代繳避免滯納金,同時保留「送達程序有瑕疵」這張牌。
可以。受刑人有完整訴願權,實務上由監所代為寄出訴願書。要注意時間差:訴願30天期限從簽收處分當天起算,訴願書交監所後處理寄出需幾天,建議至少提前一週完成並交付代寄。擔心來不及可先寫簡要訴願書確保期限內寄出,再補充理由書。
對監獄、看守所內受拘禁人送達行政文書時,須囑託該監所長官轉交本人的特殊送達方式。
一般送達直接交付或寄存送達處所;在監人送達管道改為囑託監所長官轉交本人,不能寄入監前住址。
行政機關委由特定機關(監所、軍事機關)代為轉交文書的送達方式,第89條的監所長官轉交即屬之。
這不是監獄的善意服務,而是法律強制的唯一合法管道,未經此管道送達可能無效。
查明在監事實 → 行文該監所 → 監所長官轉交本人 → 取得本人簽收與送達證明附卷。
自本人經監所長官轉交並簽收之日起算30日,因信件須經監所處理應預留時間,留意在途期間扣除。
訴願書由監所代為寄出,建議提前一週完成交付代寄;擔心來不及可先寫簡要版確保期限內寄出再補理由。
保留寄到入監前住址的文件與信封郵戳,作為主張送達瑕疵、期限未起算的關鍵物證。
前者囑託監所長官、對象是受拘禁人;後者囑託該管軍事機關、對象是現役軍人,同屬特殊身份送達。
在監人有明確所在用囑託送達;公示送達是所在不明等情形無法送達時的最終手段。
| 送達方式 | 對象 | 管道 | 法源 |
|---|---|---|---|
| 一般送達(§72) | 一般受送達人 | 送達處所交付或寄存 |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
| 在監所人送達(§89) | 監所內受拘禁人 | 囑託監所長官轉交本人 | 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 |
| 軍人送達(§88) | 現役軍人 | 囑託該管軍事機關轉交 |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
| 公示送達(§78)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等 | 公告張貼/刊登,視為送達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之送達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三十條、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八十條。
一、本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之送達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三十條、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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