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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3.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4.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5.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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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10 hours ago
高普初考
I: 1⃣️自行送達2⃣️交由郵務機構送達 ❗️郵政機關❌郵務機構⭕️ (c.f 行政訴訟法§70、§75) II: ❗️視為 III: ❗️原則上(如:政令宣導)寄平信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如:罰鍰或召集令)應掛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II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III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IV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V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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