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12230 號
要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之說明
主旨
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11 年 9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65 號書函及同年月 2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547 號書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第 1 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 項)。」第 13 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據此,公務人員派免令之送達,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次按本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故行政機關之文書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本部 108 年 4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803504120 號函參照)。惟本件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所依據之法規為何,尚有未明,宜請貴總處先予釐明。
三、再按本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附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所示,公務人員之派免令,性質上有屬行政處分,亦有屬內部管理措施者。貴總處研議未來公務人員派免令不發送紙本公文,倘該派免令係屬行政處分性質,依上開規定,即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始對其發生效力。依來文說明,本件貴總處研議由各機關使用貴總處建置系統自動傳輸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線上簽收、查詢、列印,究以何一時點作為人事派免處分之生效時點?如公務人員遲未簽收或線上簽收後卻無法閱讀資訊系統上之派免令時,是否仍得認業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而對其發生效力?事涉當事人權益,併請釐明。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