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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309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主旨

有關研議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7 年 8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70049940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另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略以:「……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查本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復因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尚非屬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77 條規定參照),故就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原則上得不適用本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本部95 年 12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49412 號函意旨參照)。惟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第 1 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項)。」同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據此,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本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三、次按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視為自行送達,本法第 6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至於行政機關以電子文件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仍應視其所依據之法規而定,本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本件貴總處研議未來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不發送紙本公文,而改採由公務人員線上簽收確認方式收受,是否即係以公務人員線上簽收或列印時視為獎勵令之送達日?如公務人員遲未簽收或公務人員線上簽收後無法閱讀資訊系統上之獎勵令時,是否影響送達效力之認定?貴總處規劃處理作法及法規依據為何?因來函所述內容尚有未明,請貴總處本於權責就上開問題再予審酌。

四、至於電子簽章法之相關規定,業經貴總處函請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仍請參酌該部意見卓處。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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