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機關負有主動送達與舉證送達合法的責任,未合法送達處分不對人民生效。
Q · 政府公文沒送到我手上,那個處分對我有效嗎?
送達是政府的義務,沒合法送達處分就不對你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送達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人民的責任。若機關作成影響你權益的處分卻未合法送達,該處分對你不生效力,連帶訴願、訴訟期間都還沒開始起算。當機關主張「已經送達」而你否認時,舉證合法送達的責任在機關,拿不出送達證書,那張處分對你而言形同不存在。
這九個字藏著一個很多人搞反的邏輯:不是你要去找政府拿公文,是政府有義務把公文送到你手上。「依職權為之」四個字的意思是,送達是行政機關的責任,不是你的。如果機關發了一個影響你權益的決定,卻沒有合法送達給你,那個決定對你就不生效。你不知道的處分,不能對你產生法律效果。反過來說,如果你故意躲避送達、拒收公文,法律另有對付你的方法(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但那是後面幾條的事。這條確立的核心原則是:主動權在政府那邊,舉證「有沒有合法送達」的責任也在政府那邊。
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為送達總則性規範,確立「職權送達主義」:行政文書的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為之。其核心在於送達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舉證送達合法的責任亦歸機關,未合法送達之處分對相對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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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若戶籍仍在舊家且有人代收,可能構成補充送達(第73條);若無人簽收,機關應查明新址再送。搬家後最重要的是去戶政事務所遷戶籍,戶籍地址就是法律上機關找你的默認地址。
依第68條第三項,對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文書應以掛號寄送。罰款通知影響財產權,平信可能構成送達程序瑕疵;但若你確實收到並回應,法院仍可能認定送達到達。先查信封是不是掛號,這是爭執送達合法性的切入點。
確立職權送達主義,送達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人民要去領公文。
文書送達由機關主動依職權完成,且舉證合法送達的責任在機關,而非相對人。
記載誰送達、送到何處、何人簽收、何時收受的文件,是證明合法送達的關鍵憑證。
送達是行為,生效是效果;唯有合法送達才使處分對相對人生效並起算期間。
確認送達方式 → 要求機關提出送達證書 → 檢視地址/簽收人/掛號瑕疵 → 在救濟程序先攻送達。
舉證責任原則在機關;你只需指出送達程序瑕疵,由機關提出送達證書反證。
去戶政事務所遷戶籍、公司更新登記地址,並確保該地址有人收件。
先別急著繳,查信封是否掛號;非掛號的重大影響文書可作為爭執送達合法性的切入點。
兩者法理相同(機關/法院依職權送達),行政送達在行政程序法、民事送達在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
補充送達由同居人/受僱人代收即生效;寄存送達是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通知後生效。
| 送達方式 | 適用情形 | 生效時點 |
|---|---|---|
| 本人/補充送達(§73) | 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者代收 | 簽收當日 |
| 寄存送達(§74) | 不能依正常方式送達時,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 | 依法寄存並通知後發生效力 |
| 公示送達(§78) | 應送達處所不明等最後手段 | 公告經一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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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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