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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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機關負有主動送達與舉證送達合法的責任,未合法送達處分不對人民生效。
Q · 政府公文沒送到我手上,那個處分對我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送達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人民的責任。若機關作成影響你權益的處分卻未合法送達,該處分對你不生效力,連帶訴願、訴訟期間都還沒開始起算。當機關主張「已經送達」而你否認時,舉證合法送達的責任在機關,拿不出送達證書,那張處分對你而言形同不存在。
白話解讀
這九個字藏著一個很多人搞反的邏輯:不是你要去找政府拿公文,是政府有義務把公文送到你手上。「依職權為之」四個字的意思是,送達是行政機關的責任,不是你的。如果機關發了一個影響你權益的決定,卻沒有合法送達給你,那個決定對你就不生效。你不知道的處分,不能對你產生法律效果。反過來說,如果你故意躲避送達、拒收公文,法律另有對付你的方法(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但那是後面幾條的事。這條確立的核心原則是:主動權在政府那邊,舉證「有沒有合法送達」的責任也在政府那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為送達總則性規範,確立「職權送達主義」:行政文書的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為之。其核心在於送達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舉證送達合法的責任亦歸機關,未合法送達之處分對相對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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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是什麼?▾
確立職權送達主義,送達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人民要去領取公文。
Q2政府公文沒送到我手上算送達嗎?▾
不算。送達須符合法定程序,未合法送達者,處分對你不生效力,相關期間也不起算。
Q3誰要證明公文有送達?▾
機關。因為送達是它依職權所為,舉證合法送達的責任在機關身上,常以送達證書為據。
Q4搬家後罰單寄到舊地址有效嗎?▾
看戶籍與機關可否合理查知新址;若送達程序有瑕疵,可主張送達不合法。
Q5故意不收公文會怎樣?▾
機關可改用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替代方式,仍可發生視為送達的效力。
Q6沒收到處分書,訴願期間從何時起算?▾
從合法送達次日起算;送達若不合法,期間根本尚未開始。
Q7送達證書是什麼?▾
記載誰送達、送到何處、何人簽收、何時收受的文件,是證明合法送達的關鍵憑證。
Q8平信寄來的罰款通知合法嗎?▾
對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文書應掛號寄送,平信送達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的爭執切入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送達方式 | 適用情形 | 生效時點 |
|---|---|---|
| 本人/補充送達(§73) | 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者代收 | 簽收當日 |
| 寄存送達(§74) | 不能依正常方式送達時,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 | 依法寄存並通知後發生效力 |
| 公示送達(§78) | 應送達處所不明等最後手段 | 公告經一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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