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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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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6條規定,聽證終結後至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再為聽證,是行政決定定案前補充新事證的最後窗口。

Q · 聽證開完了,我才想到漏講的證據,還有救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聽證程序在「終結後、決定作成前」這段空檔,行政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再開一次聽證。對當事人而言,這是正式決定蓋章前補提新事證、扭轉結論的最後機會;一旦決定作成,就只能改走訴願。請求時必須具體說明「為何有必要」,例如出現足以推翻原結論的新證據或情事變更,而非只是「上次表現不好」。

白話解讀

聽證已經結束了,你以為塵埃落定,結果行政機關說:我要重開。這條賦予行政機關一個權力,在聽證終結之後、正式決定作成之前,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再辦一次聽證。聽起來像是政府的特權,但換個角度想:如果你在第一次聽證裡表現不好、漏講了關鍵證據、或者事後才拿到有利文件,這條也是你唯一能翻盤的窗口。因為一旦正式決定作成,你就只能走訴願了。所以這條是一把雙面刃:它讓行政機關可以重來,但也讓你有機會在決定還沒定案的那段空檔裡,補上最後一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6條為聽證程序的補救性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在聽證終結後、行政決定正式作成前,於認定有必要時重新舉行聽證的裁量權限。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程序安定與實質正確,使行政機關得在出現新事證或情事變更時,避免依不完整資訊作成日後易遭撤銷的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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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66條是什麼?

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再開聽證的補救條款。

Q2聽證結束後還能補提證據嗎?

只要正式決定還沒作成,可具書面請求機關依第66條再開聽證補提新事證。

Q3再開聽證是誰決定的?

由行政機關裁量「認為必要時」決定,人民可請求但無強制力。

Q4決定已經作成還能用第66條嗎?

不能。決定作成後本條失其適用,須改走訴願(30日內)。

Q5請求再開聽證怎麼寫?

具書面說明新事證內容與「為何構成必要」,副本送所有利害關係人。

Q6機關重開聽證沒通知我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日後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決定的理由。

Q7再開聽證和訴願差在哪?

再開聽證在決定作成前、機關內部補救;訴願在決定作成後、向上級機關救濟。

Q8第66條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窗口僅存在於聽證終結後至決定作成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再為聽證_行政程序法66訴願_訴願法14
適用時點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處分作成、送達後
對象機關原處分機關(內部補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發動權機關裁量「認為必要」,人民得請求人民提起,30日內為之
效果重新評估、避免錯誤決定定案撤銷或變更已作成之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25条(聴聞の再開)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6조(청문의 재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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