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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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6條規定,聽證終結後至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再為聽證,是行政決定定案前補充新事證的最後窗口。
Q · 聽證開完了,我才想到漏講的證據,還有救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聽證程序在「終結後、決定作成前」這段空檔,行政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再開一次聽證。對當事人而言,這是正式決定蓋章前補提新事證、扭轉結論的最後機會;一旦決定作成,就只能改走訴願。請求時必須具體說明「為何有必要」,例如出現足以推翻原結論的新證據或情事變更,而非只是「上次表現不好」。
白話解讀
聽證已經結束了,你以為塵埃落定,結果行政機關說:我要重開。這條賦予行政機關一個權力,在聽證終結之後、正式決定作成之前,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再辦一次聽證。聽起來像是政府的特權,但換個角度想:如果你在第一次聽證裡表現不好、漏講了關鍵證據、或者事後才拿到有利文件,這條也是你唯一能翻盤的窗口。因為一旦正式決定作成,你就只能走訴願了。所以這條是一把雙面刃:它讓行政機關可以重來,但也讓你有機會在決定還沒定案的那段空檔裡,補上最後一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6條為聽證程序的補救性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在聽證終結後、行政決定正式作成前,於認定有必要時重新舉行聽證的裁量權限。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程序安定與實質正確,使行政機關得在出現新事證或情事變更時,避免依不完整資訊作成日後易遭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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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證結束後我才找到關鍵證據,還來得及嗎?▾
要看正式決定有沒有作成。還沒作成的話,趕快以書面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依第66條再開聽證;已經作成的話,這條就用不了了,只能走訴願(30天內)或在訴願中提出新事證。內行人提示:打電話問承辦人「決定什麼時候會發」不丟臉,反而是關鍵的時間情報,很多案件決定會拖幾週到幾個月,這段時間全是操作空間。
Q2行政機關自己想重開聽證,我能拒絕嗎?▾
不能拒絕。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只要它認為必要就可以再開。但你的權利是在再開的聽證中充分陳述意見。實務上,機關重開聽證通常代表它對原本結論有疑慮,對你可能反而是好消息。內行人提示:如果機關重開聽證卻沒有通知你,這是程序瑕疵,日後可作為撤銷決定的理由。
Q3行政程序法第66條是什麼?▾
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再開聽證的補救條款,是行政決定定案前的最後翻盤窗口。
Q4什麼叫「再為聽證」?▾
指聽證已終結但決定尚未作成時,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舉行一次聽證,讓當事人補充意見與事證。
Q5「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是哪段時間?▾
從主持人宣告聽證結束起,到行政機關正式作成並發出決定公文止的這段空檔期。
Q6再為聽證和聽證終結(第65條)什麼關係?▾
第65條規範聽證如何終結,第66條以終結為前提,處理終結後是否重新開啟的問題。
Q7怎麼請求行政機關再開聽證?▾
確認決定尚未作成 → 整理新事證 → 具書面援引第66條說明必要性 → 副本送利害關係人。
Q8請求再開聽證要附什麼資料?▾
新證據或新科學報告、能說明情事變更的文件,以及為何足以影響原結論的理由。
Q9怎麼知道決定有沒有作成?▾
查公文系統或直接致電承辦人詢問決定預定發文時間,掌握窗口是否仍開啟。
Q10再開聽證要花錢嗎?▾
向機關請求再開聽證本身不需繳裁判費,屬行政程序內部補救,成本主要是蒐證與委任。
Q11再為聽證 vs 訴願差在哪?▾
再為聽證在決定作成前、由原機關內部補救;訴願在決定作成後、向上級機關提起,30日內為之。
Q12決定已作成還能用第66條嗎?▾
不能。決定一作成本條即失其適用,邊界就在決定公文是否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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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再為聽證_行政程序法66 | 訴願_訴願法14 |
|---|---|---|
| 適用時點 |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 行政處分作成、送達後 |
| 對象機關 | 原處分機關(內部補救)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 發動權 | 機關裁量「認為必要」,人民得請求 | 人民提起,30日內為之 |
| 效果 | 重新評估、避免錯誤決定定案 | 撤銷或變更已作成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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