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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台內法字第 8971213 號
要旨
檢送「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參考原則」及「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主旨
檢送「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參考原則」及「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各乙份,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辦理。
附件
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參考原則一 (法規命令之界限)訂定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授權,其內容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二 (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三 (訂定法規命令之範圍)訂定法規命令應在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法定權責及所掌事務範圍內依法為之。
四 (訂定法規命令之方式)訂定法規命令得由各單位自行草擬,亦得依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五 (對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各單位受理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之法規命令,應依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非主管之事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單位、機關或學校,並通知當事人。
(二)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六 (預告程序)各單位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新聞紙或本部公報公告,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七 (舉行聽證)各單位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八 (舉行聽證之公告程序)各單位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新聞紙或本部公報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 聽證之主要程序。
九 (聽證程序之適用)聽證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一○ (會商)各單位擬訂法規命令之內容涉及其他單位 (機關) 之權責或職掌者,應會商該單位 (機關) 。
一一 (重要事項之處理)各單位擬訂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簽請本部部、次長核定:
(一) 擬訂法規命令之內容涉及政策事項者。
(二) 聽證或會商階段有重大爭議者。
(三) 其他重要事項或依規定應簽請本部部、次長核示者。
一二 (提送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各單位擬訂法規命令,應依本部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四款與本部法規審查及諮商作業規定,提送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
一三 (提送本部部務會報)各單位擬訂法規命令,應依程序提送本部部務會報。
一四 (應經核定之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送請上級機關核定。
一五 (法規命令之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依規定格式辦理六稿為之,並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六 (準用)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各單位草擬法律得參考本原則。
附件
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一 (行政指導之界限)行政指導應在本部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
二 (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行政指導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三 (行政指導之原則)行政指導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四 (行政指導之目的)行政指導應具有一定之行政目的,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五 (行政指導之方式)行政指導應以輔導、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式為之。
六 (行政指導之用語)行政指導應避免使用強制性或禁制性之用語,宜採不具強制力之用語。
七 (行政指導之明示性)行政指導時應明示其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八 (行政指導之態樣)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九 (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一○ (行政指導拒絕之處理)對多數相對人為行政指導,僅部分相對人明確拒絕時,仍得對其他相對人繼續行政指導。
相對人如對行政指導之方式與內容提出意見時,應給予答覆;認有理由者,應即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