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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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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規定,主持人須在當事人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達可決定程度時,才能終結聽證。

Q · 主持人太快宣布聽證結束,我還沒講完怎麼辦?

可依第 63 條當場聲明異議,並具體指出哪個爭點未陳述。

依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主持人必須在「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終結聽證。若你認為意見尚未充分陳述就被結束,可依第 63 條當場聲明異議,並具體指出哪一個爭點尚未討論。異議記入紀錄後,日後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聽證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處分。

白話解讀

聽證什麼時候該結束,不是時鐘決定的,是主持人判斷的。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卻埋著兩個你必須抓住的條件:第一,「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第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個條件都滿足,主持人才能終結聽證。反過來說,如果你還沒把話講完,或者事件還有重大爭點沒釐清,主持人就宣布結束,這個「終結」本身可能構成程序違法。但這裡有一個殘酷的現實:「充分陳述」的判斷權在主持人手上,不在你手上。你覺得自己還有十個重點沒講,主持人可能認為你在重複。所以真正的戰場不在這條本身,而在你怎麼讓主持人無法說出「意見已充分陳述」這句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為聽證程序的終結規範,要求主持人於「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項要件同時具備時,始得終結聽證,藉以平衡行政效率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持人太快結束聽證,我可以要求繼續嗎?

你可以依第 63 條聲明異議,主張你的意見尚未充分陳述。主持人會當場裁定,被駁回時異議會記入紀錄。日後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聽證程序違法。關鍵是能具體指出哪個爭點沒被討論到,越具體法院越可能認定終結不當。

Q2聽證結束後才想到重要的東西怎麼辦?

第 66 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你可以具狀陳報新事證並請求再開聽證,書面具體說明新事證內容與為何聽證時未提出。是否再開由機關裁量,但若新事證確實重要而機關不再開逕為不利處分,該裁量可能在行政訴訟中被認定不當。

Q3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是什麼?

規定聽證的終結要件:主持人須在當事人意見充分陳述、事件達可決定程度時才能終結聽證。

Q4終結聽證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一是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二是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者缺一不可。

Q5什麼叫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

指爭點均已釐清、事證調查完備,行政機關已具備作成處分所需的全部判斷基礎。

Q6聽證終結後案子就定了嗎?

未必。依第 66 條機關於決定作成前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終結是暫時句號不是定論。

Q7聽證被提早終結怎麼辦?

當場依第 63 條聲明異議,具體指出哪個爭點尚未陳述,確保記入紀錄。

Q8怎麼證明主持人終結過早?

比對聽證紀錄,指出具體未討論的爭點或未提出的證據,主張不符充分陳述要件。

Q9聽證結束後才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依第 66 條具狀向機關陳報新事證並請求再為聽證,書面說明為何聽證時未能提出。

Q10如何避免重要意見被聽證終結擋在門外?

聽證前提交完整書面意見,發言時引用書面段落編號,口頭沒講完書面也已入紀錄。

Q11聲明異議被駁回還有用嗎?

有用。異議記入紀錄後,仍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作為主張程序違法的依據。

Q12終結聽證 vs 再為聽證差在哪?

終結(第 65 條)是本次聽證結束;再為聽證(第 66 條)是機關決定前重新開啟,兩者可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明異議終結聽證再為聽證
法條依據第 63 條第 65 條第 66 條
發動者當事人主持人行政機關
時點聽證進行中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可決定時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效果保全程序瑕疵主張本次聽證結束重啟聽證補正程序

聲明異議

法條依據
第 63 條
發動者
當事人
時點
聽證進行中
效果
保全程序瑕疵主張

終結聽證

法條依據
第 65 條
發動者
主持人
時點
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可決定時
效果
本次聽證結束

再為聽證

法條依據
第 66 條
發動者
行政機關
時點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效果
重啟聽證補正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22条(聴聞の終結)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5조(청문의 종결)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聽證程序)
德國VwVfG §§ 66–69(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mündliche Verhandlung)
美國5 U.S.C. §§ 556–557(formal adjudication; closing of hearing reco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聽證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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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規定:「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