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5 條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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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規定,主持人須在當事人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達可決定程度時,才能終結聽證。
Q · 主持人太快宣布聽證結束,我還沒講完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主持人必須在「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終結聽證。若你認為意見尚未充分陳述就被結束,可依第 63 條當場聲明異議,並具體指出哪一個爭點尚未討論。異議記入紀錄後,日後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聽證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處分。
白話解讀
聽證什麼時候該結束,不是時鐘決定的,是主持人判斷的。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卻埋著兩個你必須抓住的條件:第一,「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第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個條件都滿足,主持人才能終結聽證。反過來說,如果你還沒把話講完,或者事件還有重大爭點沒釐清,主持人就宣布結束,這個「終結」本身可能構成程序違法。但這裡有一個殘酷的現實:「充分陳述」的判斷權在主持人手上,不在你手上。你覺得自己還有十個重點沒講,主持人可能認為你在重複。所以真正的戰場不在這條本身,而在你怎麼讓主持人無法說出「意見已充分陳述」這句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為聽證程序的終結規範,要求主持人於「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項要件同時具備時,始得終結聽證,藉以平衡行政效率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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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65 條是什麼?▾
規定聽證的終結要件:主持人須在當事人意見充分陳述、事件達可決定程度時才能終結聽證。
Q2終結聽證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一是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二是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兩者缺一不可。
Q3聽證被提早終結怎麼辦?▾
當場依第 63 條聲明異議,具體指出哪個爭點尚未陳述,確保記入紀錄作為日後救濟依據。
Q4聽證終結後案子就定了嗎?▾
未必。依第 66 條,機關於決定作成前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終結是暫時句號不是定論。
Q5怎麼證明主持人終結過早?▾
比對聽證紀錄,指出具體未討論的爭點或未提出的證據,主張不符「充分陳述」要件。
Q6聽證結束後才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依第 66 條具狀向機關陳報新事證並請求再為聽證,書面說明為何聽證時未能提出。
Q7主持人能以時間太長為由終結聽證嗎?▾
不能。第 65 條要件是充分陳述加可為決定,與聽證時間長短無關。
Q8聲明異議被駁回還有用嗎?▾
有用。異議記入紀錄後,仍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作為主張程序違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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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 | 終結聽證 | 再為聽證 |
|---|---|---|---|
| 法條依據 | 第 63 條 | 第 65 條 | 第 66 條 |
| 發動者 | 當事人 | 主持人 | 行政機關 |
| 時點 | 聽證進行中 | 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可決定時 |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
| 效果 | 保全程序瑕疵主張 | 本次聽證結束 | 重啟聽證補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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