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4 條
- 1.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 2.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 3.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 4.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 5.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 6.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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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載明陳述要旨、文書證據與異議處理;當事人有閱覽及即時聲明異議的權利。
Q · 聽證結束遞來的紀錄,一定要當場看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第 4 項,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時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蓋章;未當場完成時,主持人會指定日期、場所供閱覽。無論哪種情況,當事人都該逐字核對:紀錄載明的陳述要旨、文書證據、異議事由是否與實際相符。對記載有異議者依第 6 項可即時提出,主持人認有理由應更正或補充。錯過這個閱覽與異議窗口,日後在行政訴訟中要推翻紀錄記載,舉證難度大幅增加。
白話解讀
聽證室裡發生的一切,如果沒有被記下來,法律上就等於沒發生過。這條規定聽證必須製作正式紀錄,而且紀錄的內容、格式、簽名程序都有嚴格要求。你說了什麼、提了什麼證據、對主持人的處置聲明了什麼異議、主持人怎麼處理你的異議,全部要白紙黑字記載。為什麼你該在意一份紀錄?因為這份紀錄就是日後行政訴訟的「錄影回放」。法院不會傳喚當天在場的每個人來回憶誰說了什麼,法官看的是紀錄。紀錄裡沒有的東西,你要證明它發生過,難度翻十倍。而且你有權利在紀錄完成時檢查內容,發現記錯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放棄這個檢查權,等於讓別人替你寫歷史。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為聽證程序的紀錄義務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就聽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到場人陳述要旨、提出之文書證據、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處理結果;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但不替代書面,當事人享有閱覽、簽名及即時聲明異議之權利,構成行政聽證程序正當性與後續救濟的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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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證紀錄是什麼?▾
行政機關就聽證作成的正式書面紀錄,載明各方陳述、提出證據及異議處理,是日後行政訴訟審查的事實基礎。
Q2聽證紀錄一定要簽名嗎?▾
當場完成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蓋章;未當場完成者於指定閱覽後簽名。拒簽不會使紀錄無效,但會被記明事由。
Q3聽證紀錄寫錯怎麼辦?▾
依第6項對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有理由應更正或補充,無理由則記明異議。
Q4聽證有錄音可以不用書面紀錄嗎?▾
不行。第3項規定錄音錄影僅為輔助,正式法律效力在書面紀錄,且錄音錄影非強制。
Q5沒到場閱覽聽證紀錄會怎樣?▾
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承辦人員會記明其事由,沉默可能被解讀為對紀錄內容無意見。
Q6聽證紀錄要記載哪些內容?▾
到場人陳述或發問要旨、提出之文書證據、當事人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
Q7利害關係人在聽證的發言有被紀錄嗎?▾
依第61條利害關係人可參加聽證陳述意見,其發言應記入紀錄,這關係到日後能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訴訟。
Q8聽證紀錄漏記我的論點怎麼救濟?▾
閱覽時即時聲明異議是首選;錯過窗口可在訴願或起訴狀中引用自身筆記或錄音佐證,但舉證難度增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場製作完成 | 未當場製作完成 |
|---|---|---|
| 簽名時點 | 由陳述或發問人當場簽名或蓋章 | 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閱覽後簽名或蓋章 |
| 閱覽機會 | 當場即可閱覽核對 | 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最後修正機會) |
| 未配合的後果 | 拒絕簽名蓋章者,記明其事由 | 拒簽或未於指定時間到場閱覽者,記明其事由 |
| 異議提出 | 對記載有異議得即時提出 | 於閱覽時對記載有異議得即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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