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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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enpura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當場 不用等程序結束後
可立刻救濟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即時「聲明異議」:
1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
2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II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程序決定
174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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