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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2.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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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II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程序決定 174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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