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之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或駁回。
Q · 聽證時主持人的決定我覺得不對,可以當場抗議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當場聲明異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在聽證程序進行中所做的處置(例如禁止發問、拒絕證人發言、跳過已提出的證據)違法或不當,可以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有理由就撤銷原處置,無理由就駁回。關鍵在「即時」二字,過了該程序階段才提出可能被視為逾時,效力大打折扣。
聽證程序裡,主持人的權力大得驚人:可以禁止你發言、命你退場、決定什麼時候結束。但這條就是你手上唯一的剎車片。當主持人做了一個你覺得不對的決定,比如不讓你的證人發言、拒絕你提出的關鍵證據、甚至無故禁止你追問,你不需要忍到最後才反映。你可以當場喊停,聲明異議。「即時」兩個字是關鍵,過了那個時間點就不算了。主持人聽完你的異議,要當場決定:有道理就撤銷原來的處置,沒道理就駁回。不管結果如何,你的異議會被記進聽證紀錄(第64條),這份紀錄會跟著整個案子走到行政訴訟階段。所以即使當場被駁回,你的異議並沒有白費,它是日後法院審查這場聽證是否合法的證據之一。
行政程序法第63條為聽證程序中的即時救濟規範,賦予當事人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當場聲明異議之權利,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原處置或駁回異議,異議事由與處理結果並依第64條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審查聽證合法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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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駁回只是主持人的當場判斷。你的異議事由和駁回理由都會記在聽證紀錄裡(第64條第2項)。日後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法院會審查主持人的駁回是否合理;若認定程序確有瑕疵,可撤銷整個處分。異議理由講得越具體、越有法律依據,日後被採納機率越高。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律師作為委任代理人享有與當事人相同的程序權利,包括聲明異議。重大利益案件(環評、重大裁罰)讓律師到場的最大價值,往往不是辯論實體問題,而是幫你盯程序。
指在主持人做出該處置的當下立刻提出。猶豫數分鐘或拖到下一個程序階段再說,主持人可能以「程序已進行」為由拒絕受理,異議效力也會被削弱。
規範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的即時異議權,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
指主持人指揮聽證的決定,如禁止發問、命退場、拒絕證人發言、決定何時終結聽證等。
聽證異議是程序進行中對主持人當場爭執;訴願是行政處分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
處置當下立刻表明「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聲明異議」,具體陳述理由,並確認記入聽證紀錄。
越具體越好,扣緊「該處置如何影響事實認定或陳述意見權」,模糊抗議等於沒抗議。
依第64條第2項,異議事由與處理結果應記入聽證紀錄,當場要求確認載入,漏記可主張程序瑕疵。
保留聽證紀錄,待行政處分作成後依序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聽證程序違法。
聽證異議是程序內當場救濟、為前置動作;訴願是處分後的正式救濟,兩者層次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仍可主張程序違法,但法院會質疑當場為何不爭執,當場異議是事後主張的基礎而非替代品。
| item | timing | forum | effect |
|---|---|---|---|
| 即時聲明異議(本條) | 聽證進行中、處置當下 | 聽證主持人 | 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記入聽證紀錄 |
| 訴願 | 行政處分後 30 日內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得主張聽證程序違法 |
| 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 行政法院 | 撤銷處分,聽證紀錄之異議為審查程序合法性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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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當事人對聽證程序得聲明異議及對該異議之處理。 二、主持人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享有廣泛之程序主導權。其所為處置如有違法或不當,自應予當事人異議之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當事人得即時聲明異議。 三、對於此項異議 ,主持人應即撤銷原處置或駁回,並應依前條之規定,記明於紀錄。 四、參考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七十九條。
一、本條規定當事人對聽證程序得聲明異議及對該異議之處理。 二、主持人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享有廣泛之程序主導權。其所為處置如有違法或不當,自應予當事人異議之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當事人得即時聲明異議。 三、對於此項異議 ,主持人應即撤銷原處置或駁回,並應依前條之規定,記明於紀錄。 四、參考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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