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即時「聲明異議」:
1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
2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II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程序決定
174之例外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