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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1. 1.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2. 2.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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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之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或駁回。

Q · 聽證時主持人的決定我覺得不對,可以當場抗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在聽證程序進行中所做的處置(例如禁止發問、拒絕證人發言、跳過已提出的證據)違法或不當,可以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有理由就撤銷原處置,無理由就駁回。關鍵在「即時」二字,過了該程序階段才提出可能被視為逾時,效力大打折扣。

白話解讀

聽證程序裡,主持人的權力大得驚人:可以禁止你發言、命你退場、決定什麼時候結束。但這條就是你手上唯一的剎車片。當主持人做了一個你覺得不對的決定,比如不讓你的證人發言、拒絕你提出的關鍵證據、甚至無故禁止你追問,你不需要忍到最後才反映。你可以當場喊停,聲明異議。「即時」兩個字是關鍵,過了那個時間點就不算了。主持人聽完你的異議,要當場決定:有道理就撤銷原來的處置,沒道理就駁回。不管結果如何,你的異議會被記進聽證紀錄(第64條),這份紀錄會跟著整個案子走到行政訴訟階段。所以即使當場被駁回,你的異議並沒有白費,它是日後法院審查這場聽證是否合法的證據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3條為聽證程序中的即時救濟規範,賦予當事人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當場聲明異議之權利,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原處置或駁回異議,異議事由與處理結果並依第64條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審查聽證合法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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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異議被駁回了就沒用了嗎?

不是。駁回只是主持人的當場判斷。你的異議事由和駁回理由都會記在聽證紀錄裡(第64條第2項)。日後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法院會審查主持人的駁回是否合理;若認定程序確有瑕疵,可撤銷整個處分。異議理由講得越具體、越有法律依據,日後被採納機率越高。

Q2可以請律師代替我聲明異議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律師作為委任代理人享有與當事人相同的程序權利,包括聲明異議。重大利益案件(環評、重大裁罰)讓律師到場的最大價值,往往不是辯論實體問題,而是幫你盯程序。

Q3什麼叫「即時」聲明異議?

指在主持人做出該處置的當下立刻提出。猶豫數分鐘或拖到下一個程序階段再說,主持人可能以「程序已進行」為由拒絕受理,異議效力也會被削弱。

Q4行政程序法第6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的即時異議權,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

Q5什麼叫聽證程序中的「處置」?

指主持人指揮聽證的決定,如禁止發問、命退場、拒絕證人發言、決定何時終結聽證等。

Q6聽證異議跟訴願差在哪?

聽證異議是程序進行中對主持人當場爭執;訴願是行政處分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

Q7聽證時怎麼對主持人聲明異議?

處置當下立刻表明「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聲明異議」,具體陳述理由,並確認記入聽證紀錄。

Q8異議理由要怎麼講才有效?

越具體越好,扣緊「該處置如何影響事實認定或陳述意見權」,模糊抗議等於沒抗議。

Q9怎麼確認異議有被記下來?

依第64條第2項,異議事由與處理結果應記入聽證紀錄,當場要求確認載入,漏記可主張程序瑕疵。

Q10異議被駁回後下一步怎麼走?

保留聽證紀錄,待行政處分作成後依序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聽證程序違法。

Q11聽證異議 vs 訴願哪個先?

聽證異議是程序內當場救濟、為前置動作;訴願是處分後的正式救濟,兩者層次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Q12當場沒異議,事後行政訴訟還能救嗎?

仍可主張程序違法,但法院會質疑當場為何不爭執,當場異議是事後主張的基礎而非替代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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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聲明異議(本條)聽證進行中、處置當下聽證主持人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記入聽證紀錄
訴願行政處分後 30 日內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得主張聽證程序違法
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行政法院撤銷處分,聽證紀錄之異議為審查程序合法性之事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聴聞手続)
🇰🇷 韓國행정절차법(청문 절차)
🇨🇳 中國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
🇩🇪 德國VwVfG(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Anhörung)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6(hearing before presiding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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