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 1.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 2.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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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之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或駁回。
Q · 聽證時主持人的決定我覺得不對,可以當場抗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3條,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在聽證程序進行中所做的處置(例如禁止發問、拒絕證人發言、跳過已提出的證據)違法或不當,可以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有理由就撤銷原處置,無理由就駁回。關鍵在「即時」二字,過了該程序階段才提出可能被視為逾時,效力大打折扣。
白話解讀
聽證程序裡,主持人的權力大得驚人:可以禁止你發言、命你退場、決定什麼時候結束。但這條就是你手上唯一的剎車片。當主持人做了一個你覺得不對的決定,比如不讓你的證人發言、拒絕你提出的關鍵證據、甚至無故禁止你追問,你不需要忍到最後才反映。你可以當場喊停,聲明異議。「即時」兩個字是關鍵,過了那個時間點就不算了。主持人聽完你的異議,要當場決定:有道理就撤銷原來的處置,沒道理就駁回。不管結果如何,你的異議會被記進聽證紀錄(第64條),這份紀錄會跟著整個案子走到行政訴訟階段。所以即使當場被駁回,你的異議並沒有白費,它是日後法院審查這場聽證是否合法的證據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3條為聽證程序中的即時救濟規範,賦予當事人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當場聲明異議之權利,主持人應即裁定撤銷原處置或駁回異議,異議事由與處理結果並依第64條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審查聽證合法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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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6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對主持人違法或不當處置的即時異議權,主持人須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
Q2聽證時可以對主持人的決定抗議嗎?▾
可以,依第63條即時聲明異議,但必須在主持人做出處置的當下提出。
Q3異議被駁回還有用嗎?▾
有用。異議事由與駁回理由會記入聽證紀錄,是日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法的具體事證。
Q4什麼叫「即時」聲明異議?▾
指主持人做出該處置的當下立刻提出,拖延到下一個程序階段可能被認逾時。
Q5聽證異議可以請律師代為提出嗎?▾
可以,依第24條委任代理人,律師享有與當事人相同的程序權利,包括聲明異議。
Q6哪些場合會用到聽證異議權?▾
都市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評估、重大裁罰、勞資爭議調解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皆可。
Q7主持人不處理我的異議怎麼辦?▾
主持人未當場裁定或漏未記入聽證紀錄,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日後可據以主張行政處分違法。
Q8沒當場異議事後還能救濟嗎?▾
事後仍可於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法,但法院會質疑當場為何不爭執,當場異議是事後主張的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iming | forum | effect |
|---|---|---|---|
| 即時聲明異議(本條) | 聽證進行中、處置當下 | 聽證主持人 | 當場裁定撤銷或駁回,記入聽證紀錄 |
| 訴願 | 行政處分後 30 日內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得主張聽證程序違法 |
| 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 行政法院 | 撤銷處分,聽證紀錄之異議為審查程序合法性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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