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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2.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3. 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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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II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易引起爭執);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III 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 中立公正 II ⁶單獨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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