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2 條
- 1.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 2.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 3.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要求聽證主持人本於中立公正主持聽證,並賦予詢問、委託調查、傳喚證人、維持秩序、決定續行期日等十一款職權。
Q · 聽證主持人偏袒機關那邊,我可以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主持人負有中立公正的法定義務。若你認為主持人的處置偏袒機關,可在處置作成時立即依第 63 條聲明異議,主持人須當場回應;異議與回應都會記入聽證紀錄(第 64 條),成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關鍵證據。同時,十一款職權也是你可申請主持人行使的施力點,例如申請傳喚證人(第三款)、申請委託調查(第二款)。
白話解讀
聽證的主持人不是裁判,也不是政府的代言人。他是這場對局的棋盤管理者,而且法律明確要求他「中立公正」。這四個字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律義務。如果主持人偏袒機關那邊,你做的每一個異議都會被記入紀錄,成為日後翻盤的子彈。這條列出的十一款職權,表面上看是主持人的權力清單,但換個角度看,每一款都暗含了你可以要求主持人做的事。他可以通知證人到場,你就可以申請他傳喚你需要的證人。他可以委託調查,你就可以申請他去查你自己查不到的資料。他可以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你就可以要求他通知那些會受影響但不在場的人。更重要的是第六款:主持人有權禁止發言甚至命令退場。這代表聽證不是菜市場,你的對手不能靠音量壓你,但你自己也要注意分寸。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規範聽證主持人的地位與職權:第一項課予主持人「中立公正」的法定義務,第二項列舉十一款職權,涵蓋詢問當事人、委託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許可發問、維持程序秩序、處理無故缺席、採用預備聽證文書、決定續行期日、天災中止聽證等,構成台灣正式行政程序中聽證主持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6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聽證主持人的中立公正義務與十一款職權,是正式行政程序中聽證主持的核心條文。
Q2聽證主持人有哪些職權?▾
詢問、委託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許可發問、禁止發言或命令退場、處理缺席、採預備聽證文書、決定續行期日、天災中止聽證、其他必要措施,共十一款。
Q3主持人一定要中立嗎?▾
是。第一項明文要求「中立公正」,這是法律義務不是道德期望,偏袒可依第63條聲明異議。
Q4聽證時對方一直打斷我說話怎麼辦?▾
可請主持人依第六款維持秩序,禁止妨礙程序者發言,情節重大者命其退場。
Q5聽證當天去不了會怎樣?▾
無故缺席者主持人可依第七款逕行開始或終結聽證,等於放棄攻防機會;應事前書面請假並附理由。
Q6聽證時間不夠準備怎麼辦?▾
可依第九款請主持人決定續行期日及場所,不必硬撐到品質崩潰的陳述。
Q7我可以申請主持人傳喚我要的證人嗎?▾
可以。第三款主持人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當事人可向主持人申請。
Q8主持人偏袒的紀錄有什麼用?▾
依第64條異議與回應都記入聽證紀錄,是訴願與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核心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程序地位 | 對處分影響 |
|---|---|---|
| 到場並申請續行(第九款) | 保有全部攻防權 | 可充分準備反駁,爭取有利結果 |
| 有正當理由缺席並事前請假 | 得請求延期,非無故缺席 | 保留攻防機會,程序不被逕行終結 |
| 無故缺席(第七款) | 主持人可逕行開始或終結聽證 | 機關論點不被挑戰,處分幾乎不利於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