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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62 條

  1. 1.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2. 2.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3. 3.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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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要求聽證主持人本於中立公正主持聽證,並賦予詢問、委託調查、傳喚證人、維持秩序、決定續行期日等十一款職權。

Q · 聽證主持人偏袒機關那邊,我可以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主持人負有中立公正的法定義務。若你認為主持人的處置偏袒機關,可在處置作成時立即依第 63 條聲明異議,主持人須當場回應;異議與回應都會記入聽證紀錄(第 64 條),成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關鍵證據。同時,十一款職權也是你可申請主持人行使的施力點,例如申請傳喚證人(第三款)、申請委託調查(第二款)。

白話解讀

聽證的主持人不是裁判,也不是政府的代言人。他是這場對局的棋盤管理者,而且法律明確要求他「中立公正」。這四個字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律義務。如果主持人偏袒機關那邊,你做的每一個異議都會被記入紀錄,成為日後翻盤的子彈。這條列出的十一款職權,表面上看是主持人的權力清單,但換個角度看,每一款都暗含了你可以要求主持人做的事。他可以通知證人到場,你就可以申請他傳喚你需要的證人。他可以委託調查,你就可以申請他去查你自己查不到的資料。他可以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你就可以要求他通知那些會受影響但不在場的人。更重要的是第六款:主持人有權禁止發言甚至命令退場。這代表聽證不是菜市場,你的對手不能靠音量壓你,但你自己也要注意分寸。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規範聽證主持人的地位與職權:第一項課予主持人「中立公正」的法定義務,第二項列舉十一款職權,涵蓋詢問當事人、委託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許可發問、維持程序秩序、處理無故缺席、採用預備聽證文書、決定續行期日、天災中止聽證等,構成台灣正式行政程序中聽證主持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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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6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聽證主持人的中立公正義務與十一款職權,是正式行政程序中聽證主持的核心條文。

Q2聽證主持人有哪些職權?

詢問、委託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許可發問、禁止發言或命令退場、處理缺席、採預備聽證文書、決定續行期日、天災中止聽證、其他必要措施,共十一款。

Q3主持人一定要中立嗎?

是。第一項明文要求「中立公正」,這是法律義務不是道德期望,偏袒可依第63條聲明異議。

Q4聽證時對方一直打斷我說話怎麼辦?

可請主持人依第六款維持秩序,禁止妨礙程序者發言,情節重大者命其退場。

Q5聽證當天去不了會怎樣?

無故缺席者主持人可依第七款逕行開始或終結聽證,等於放棄攻防機會;應事前書面請假並附理由。

Q6聽證時間不夠準備怎麼辦?

可依第九款請主持人決定續行期日及場所,不必硬撐到品質崩潰的陳述。

Q7我可以申請主持人傳喚我要的證人嗎?

可以。第三款主持人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當事人可向主持人申請。

Q8主持人偏袒的紀錄有什麼用?

依第64條異議與回應都記入聽證紀錄,是訴願與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核心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程序地位對處分影響
到場並申請續行(第九款)保有全部攻防權可充分準備反駁,爭取有利結果
有正當理由缺席並事前請假得請求延期,非無故缺席保留攻防機會,程序不被逕行終結
無故缺席(第七款)主持人可逕行開始或終結聽證機關論點不被挑戰,處分幾乎不利於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19条(聴聞の主宰者)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8조(청문 주재자)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64条(听证程序、主持人)
🇩🇪 德國VwVfG § 21(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68(mündliche Verhandlung)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6(b)(impartial presiding officer / A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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