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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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1條賦予聽證當事人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發問。
Q · 行政聽證時,我可以反問政府的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有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發問權是最關鍵的一項,多數人只知道能陳述意見,卻不知道能追問對方證據的形成方式。發問須經主持人同意,但這只是維持程序秩序,與案件相關的合理問題主持人不應拒絕。
白話解讀
走進行政聽證的會場,你不是來被訓話的旁聽生,你是有武器的對手。這條把你手上的武器列清楚了:第一,你可以陳述意見,把你的版本完整講出來;第二,你可以提出證據,不管是文件、照片、錄音還是專家報告;第三,你可以質問對方,包括政府派來的代表、證人、鑑定人、甚至其他當事人。第三項才是這條真正的殺招。大部分人進聽證只知道「我可以說話」,不知道「我可以問對方問題」。當你有權利追問環保局的檢測人員「你的採樣方法符合哪個標準」、「這個數據的誤差範圍是多少」,整場聽證的力量結構就變了。不過有一個限制:發問需要主持人同意。這不是為了限制你,是為了維持程序秩序。合理的問題主持人不會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範行政聽證中當事人的攻防權利,包含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與經主持人同意後之發問權三大要素。發問對象涵蓋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當事人於準司法性聽證程序中檢驗證據品質、形成有利紀錄的法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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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聽證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成重大處分前舉行的準司法程序,當事人可在會中陳述、舉證、發問。
Q2聽證時可以問政府問題嗎?▾
可以,依第61條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發問。
Q3主持人不讓我發問怎麼辦?▾
依第6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素材。
Q4聽證可以帶律師嗎?▾
可以,依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由律師代為陳述與發問。
Q5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發問差在哪?▾
陳述是表達立場、舉證是攻擊、發問是拆解對方,三者並用才完整。
Q6對方在聽證答不出來有用嗎?▾
有用,要求記入紀錄後,矛盾或迴避在訴願訴訟中是有力攻擊材料。
Q7聽證紀錄重要嗎?▾
極重要,依第64條是機關作成處分的重要參考,也是訴願核心證據。
Q8聽證後不服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聽證紀錄是主要事證來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性質 | 作用 | 限制 |
|---|---|---|---|
| 陳述意見 | 被動表達 | 完整呈現己方版本 | 無須主持人同意 |
| 提出證據 | 主動攻擊 | 用文件、鑑定支撐主張 | 無須主持人同意 |
| 發問 | 拆解對方 | 檢驗對方證據品質與形成過程 | 須經主持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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