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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
行政程序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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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於
聽證
時,得陳述意見、提出
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
證人
、
鑑定
人、其他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
發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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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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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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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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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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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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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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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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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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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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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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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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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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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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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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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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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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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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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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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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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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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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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機關指定之 1人員 2證人 3鑑定人 4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發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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