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1條賦予聽證當事人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發問。
Q · 行政聽證時,我可以反問政府的人嗎?
可以,經主持人同意就能對對方發問
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有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發問權是最關鍵的一項,多數人只知道能陳述意見,卻不知道能追問對方證據的形成方式。發問須經主持人同意,但這只是維持程序秩序,與案件相關的合理問題主持人不應拒絕。
走進行政聽證的會場,你不是來被訓話的旁聽生,你是有武器的對手。這條把你手上的武器列清楚了:第一,你可以陳述意見,把你的版本完整講出來;第二,你可以提出證據,不管是文件、照片、錄音還是專家報告;第三,你可以質問對方,包括政府派來的代表、證人、鑑定人、甚至其他當事人。第三項才是這條真正的殺招。大部分人進聽證只知道「我可以說話」,不知道「我可以問對方問題」。當你有權利追問環保局的檢測人員「你的採樣方法符合哪個標準」、「這個數據的誤差範圍是多少」,整場聽證的力量結構就變了。不過有一個限制:發問需要主持人同意。這不是為了限制你,是為了維持程序秩序。合理的問題主持人不會擋。
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範行政聽證中當事人的攻防權利,包含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與經主持人同意後之發問權三大要素。發問對象涵蓋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當事人於準司法性聽證程序中檢驗證據品質、形成有利紀錄的法定工具。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上沒有強制回答的規定,但不回答或迴避會被記入聽證紀錄。依第64條,聽證紀錄是機關做成處分的重要參考,紀錄上的「被問未答」對機關不利。問題越具體越難迴避。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律師可代為出席、陳述意見、發問。案件複雜時律師知道怎麼問到關鍵點,但建議本人仍到場補充背景細節。
依第63條,可對主持人的處置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聽證紀錄。主持人的裁量是基於程序秩序,而非問題對政府是否有利;與案件相關的合理問題遭拒,屬不當處置,異議紀錄是日後訴願素材。
行政機關作成重大或限制權益處分前舉行的準司法程序,當事人到場陳述、舉證、發問,紀錄成為處分依據。
三項: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他造發問。
當事人可主動向對方提問檢驗證據形成過程,是把被動聆聽轉為主動拆解的法定工具。
陳述是被動表達、舉證是主動攻擊、發問是拆解對方;前兩者免同意,發問須主持人許可。
聽證前閱卷 → 備書面問題清單 → 向主持人請求發問 → 就採樣、校正、誤差等具體問題追問 → 要求記入紀錄。
問具體事實而非抽象指控,例如「採樣地點、時間、儀器校正紀錄、有無對照樣本」,迴避具體問題在紀錄上更顯眼。
依第6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主張程序瑕疵的素材。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聽證紀錄是核心證據,務必在聽證當場行使權利。
陳述意見可書面為之;聽證是言詞、公開、有發問與對質的準司法程序,程序保障更高。
| item | 性質 | 作用 | 限制 |
|---|---|---|---|
| 陳述意見 | 被動表達 | 完整呈現己方版本 | 無須主持人同意 |
| 提出證據 | 主動攻擊 | 用文件、鑑定支撐主張 | 無須主持人同意 |
| 發問 | 拆解對方 | 檢驗對方證據品質與形成過程 | 須經主持人同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聽證當事人之權利。 二、當事人於聽證時,如何進行攻防方法,以維護其權益,宜於本法中明定,爰於本條規定當事人除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外,並可經主持人同意後對行政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俾利於釐清兩造爭點,使當事人之權利得有完整週全之保護。 三、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五編(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六條(d)、日本一九九一年十一月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九條第三項、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
一、本條規定聽證當事人之權利。 二、當事人於聽證時,如何進行攻防方法,以維護其權益,宜於本法中明定,爰於本條規定當事人除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外,並可經主持人同意後對行政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俾利於釐清兩造爭點,使當事人之權利得有完整週全之保護。 三、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五編(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六條(d)、日本一九九一年十一月行政手續法綱要案第十九條第三項、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