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1條賦予聽證當事人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發問。

Q · 行政聽證時,我可以反問政府的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有三項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以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發問權是最關鍵的一項,多數人只知道能陳述意見,卻不知道能追問對方證據的形成方式。發問須經主持人同意,但這只是維持程序秩序,與案件相關的合理問題主持人不應拒絕。

白話解讀

走進行政聽證的會場,你不是來被訓話的旁聽生,你是有武器的對手。這條把你手上的武器列清楚了:第一,你可以陳述意見,把你的版本完整講出來;第二,你可以提出證據,不管是文件、照片、錄音還是專家報告;第三,你可以質問對方,包括政府派來的代表、證人、鑑定人、甚至其他當事人。第三項才是這條真正的殺招。大部分人進聽證只知道「我可以說話」,不知道「我可以問對方問題」。當你有權利追問環保局的檢測人員「你的採樣方法符合哪個標準」、「這個數據的誤差範圍是多少」,整場聽證的力量結構就變了。不過有一個限制:發問需要主持人同意。這不是為了限制你,是為了維持程序秩序。合理的問題主持人不會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範行政聽證中當事人的攻防權利,包含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與經主持人同意後之發問權三大要素。發問對象涵蓋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當事人於準司法性聽證程序中檢驗證據品質、形成有利紀錄的法定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聽證時我問政府的人問題,他可以不回答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回答的規定,但不回答或迴避會被記入聽證紀錄。依第64條,聽證紀錄是機關做成處分的重要參考,紀錄上的「被問未答」對機關不利。問題越具體越難迴避。

Q2我可以帶律師去聽證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律師可代為出席、陳述意見、發問。案件複雜時律師知道怎麼問到關鍵點,但建議本人仍到場補充背景細節。

Q3主持人不讓我發問怎麼辦?

依第63條,可對主持人的處置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聽證紀錄。主持人的裁量是基於程序秩序,而非問題對政府是否有利;與案件相關的合理問題遭拒,屬不當處置,異議紀錄是日後訴願素材。

Q4行政聽證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成重大或限制權益處分前舉行的準司法程序,當事人到場陳述、舉證、發問,紀錄成為處分依據。

Q5行政程序法61條規定了什麼權利?

三項: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人員、證人、鑑定人、他造發問。

Q6聽證的發問權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可主動向對方提問檢驗證據形成過程,是把被動聆聽轉為主動拆解的法定工具。

Q7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發問差在哪?

陳述是被動表達、舉證是主動攻擊、發問是拆解對方;前兩者免同意,發問須主持人許可。

Q8行政聽證的發問權怎麼用?

聽證前閱卷 → 備書面問題清單 → 向主持人請求發問 → 就採樣、校正、誤差等具體問題追問 → 要求記入紀錄。

Q9聽證時怎麼問才有效?

問具體事實而非抽象指控,例如「採樣地點、時間、儀器校正紀錄、有無對照樣本」,迴避具體問題在紀錄上更顯眼。

Q10主持人拒絕我發問怎麼辦?

依第6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主張程序瑕疵的素材。

Q11聽證後不服處分多久要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聽證紀錄是核心證據,務必在聽證當場行使權利。

Q12行政聽證 vs 一般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可書面為之;聽證是言詞、公開、有發問與對質的準司法程序,程序保障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性質作用限制
陳述意見被動表達完整呈現己方版本無須主持人同意
提出證據主動攻擊用文件、鑑定支撐主張無須主持人同意
發問拆解對方檢驗對方證據品質與形成過程須經主持人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20条(聴聞における意見陳述・証拠提出・質問)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청문 절차(제28조 이하, 의견진술·증거제출·질문)
🇨🇳 中國行政处罚法 听证程序(2021修订 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
🇩🇪 德國VwVfG §§ 66–69(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mündliche 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121-1 et s.(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6(d)(right to present evidence and conduct cross-exa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