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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0 條

  1. 1.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2. 2.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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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定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內容要旨,作為聽證正式開始的起點。

Q · 聽證一開始政府要先做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也就是行政機關必須先把擬作成的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攤開說明,當事人才在資訊對等的基礎上陳述意見。若主持人略過或含糊帶過案由,後續程序即可能存在瑕疵。

白話解讀

聽證不是政府叫你來聽訓的場合,是你跟政府對質的擂台。而這條規定了擂台的開場規矩:主持人必須先把整件事攤開來講清楚,你到底被指控了什麼、政府打算對你做什麼、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是什麼。這不是客套的開場白,這是你的第一道防線。因為如果主持人含糊帶過、省略關鍵事實、或者根本沒說清楚案由,你後面的攻防就建立在資訊不對等的基礎上。聽證程序講究的是武器對等,而武器對等的前提是資訊對等。這條的存在確保政府不能在你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就開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範聽證程序的開始時點與起始行為: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此條確立聽證的正式啟動點,要求行政機關於程序之初完整揭露擬處分內容、所據事實及法律依據,以保障當事人於聽證中的資訊對等與防禦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聽證從主持人說明案由開始,並由主持人或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是聽證正式啟動的起點。

Q2聽證的「說明案由」是什麼意思?

主持人必須揭露擬處分內容、所據事實與法律依據,讓當事人聽得懂、知道自己被指控什麼。

Q3主持人沒說明案由,聽證有效嗎?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於後續訴願主張未依第 60 條踐行程序。

Q4聽證和公聽會差在哪?

聽證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並回應,公聽會只是聽取意見,機關不一定要採納。

Q5聽證前可以先看政府的資料嗎?

可以,依第 46 條當事人有閱覽卷宗權,聽證前即可掌握機關證據。

Q6現場說明超出通知書範圍怎麼辦?

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入紀錄,主張突襲性處分。

Q7聽證紀錄有什麼用?

是日後訴願主張程序違法的關鍵書證,務必確認記載完整。

Q8什麼情況會用到聽證程序?

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或機關認為必要時,常見於環保、都更徵收、食安等重大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律效力機關回應義務典型情形
聽證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作成處分(第 108 條)高,須對爭點回應環保裁罰、都更徵收、重大處分
公聽會聽取意見供參考,無拘束力低,不一定採納政策草案、地方建設意見蒐集
陳述意見(書面/言詞)機關作成處分前應給予機會(第 102 條)中,須給予機會但程序較簡一般不利處分前的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20条(聴聞の審理の方式・主宰者による進行)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1조(청문의 진행 - 주재자의 사건 설명 의무)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64条(听证程序)
🇩🇪 德國VwVfG §§ 67–68(förmliches Verwaltungsverfahren, mündliche Verhandlung)
🇺🇸 美國5 U.S.C. § 554(b)(APA formal adjudication — notice of matters of fact and law asse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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