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定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內容要旨,作為聽證正式開始的起點。
Q · 聽證一開始政府要先做什麼?
主持人必須先說明案由,把事件內容要旨講清楚
依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也就是行政機關必須先把擬作成的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攤開說明,當事人才在資訊對等的基礎上陳述意見。若主持人略過或含糊帶過案由,後續程序即可能存在瑕疵。
聽證不是政府叫你來聽訓的場合,是你跟政府對質的擂台。而這條規定了擂台的開場規矩:主持人必須先把整件事攤開來講清楚,你到底被指控了什麼、政府打算對你做什麼、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是什麼。這不是客套的開場白,這是你的第一道防線。因為如果主持人含糊帶過、省略關鍵事實、或者根本沒說清楚案由,你後面的攻防就建立在資訊不對等的基礎上。聽證程序講究的是武器對等,而武器對等的前提是資訊對等。這條的存在確保政府不能在你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就開打。
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範聽證程序的開始時點與起始行為: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此條確立聽證的正式啟動點,要求行政機關於程序之初完整揭露擬處分內容、所據事實及法律依據,以保障當事人於聽證中的資訊對等與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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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當場要求主持人放慢速度或重新說明。依第 60 條,說明案由是聽證的必要程序,不是走形式。若你無法理解案由就被要求陳述意見,整個聽證的正當性都有問題。實務上可要求主持人提供書面摘要,或請求將你「聽不懂、要求補充說明」的事實記入聽證紀錄,這段紀錄日後訴願時非常有用。
可以。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有閱覽卷宗的權利。聽證前先去機關閱卷,了解他們掌握了什麼證據。第 60 條的說明案由是現場的簡要說明,但完整資料你事前就有權看到。很多人不知道可以閱卷,結果到聽證現場才第一次聽到政府的論點,根本來不及準備反駁。
若主持人未依第 60 條完整說明案由,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在處分作成後的訴願程序中主張未踐行法定聽證程序,訴願期限為處分送達後 30 天。關鍵在於聽證紀錄是否記載主持人的說明內容與你提出的異議。
規定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由主持人或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是聽證正式開始的法定起點。
要揭露擬作成的處分內容、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文,並讓當事人聽得懂。
指事件的核心爭點摘要,讓當事人清楚機關的立場與打算採取的措施。
聽證是正式言詞對質程序、機關須斟酌全部結果;陳述意見程序較簡,可書面或言詞為之。
當場要求補充說明,並請求將你提出異議的事實記入聽證紀錄,作為日後訴願依據。
核對通知書 → 依第 46 條閱覽卷宗掌握證據 → 整理爭點清單 → 準備反證。
靠聽證紀錄:紀錄顯示主持人未說明案由、或處分引用了聽證沒提過的事實,就是關鍵書證。
在處分作成後的訴願程序主張,訴願期限為處分送達後 30 天(訴願法第 14 條)。
聽證對當事人較有利,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並對爭點回應;公聽會機關不一定採納。
| 項目 | 法律效力 | 機關回應義務 | 典型情形 |
|---|---|---|---|
| 聽證 | 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作成處分(第 108 條) | 高,須對爭點回應 | 環保裁罰、都更徵收、重大處分 |
| 公聽會 | 聽取意見供參考,無拘束力 | 低,不一定採納 | 政策草案、地方建設意見蒐集 |
| 陳述意見(書面/言詞) | 機關作成處分前應給予機會(第 102 條) | 中,須給予機會但程序較簡 | 一般不利處分前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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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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