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0 條
- 1.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 2.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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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定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內容要旨,作為聽證正式開始的起點。
Q · 聽證一開始政府要先做什麼?
依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也就是行政機關必須先把擬作成的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攤開說明,當事人才在資訊對等的基礎上陳述意見。若主持人略過或含糊帶過案由,後續程序即可能存在瑕疵。
白話解讀
聽證不是政府叫你來聽訓的場合,是你跟政府對質的擂台。而這條規定了擂台的開場規矩:主持人必須先把整件事攤開來講清楚,你到底被指控了什麼、政府打算對你做什麼、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是什麼。這不是客套的開場白,這是你的第一道防線。因為如果主持人含糊帶過、省略關鍵事實、或者根本沒說清楚案由,你後面的攻防就建立在資訊不對等的基礎上。聽證程序講究的是武器對等,而武器對等的前提是資訊對等。這條的存在確保政府不能在你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就開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規範聽證程序的開始時點與起始行為: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此條確立聽證的正式啟動點,要求行政機關於程序之初完整揭露擬處分內容、所據事實及法律依據,以保障當事人於聽證中的資訊對等與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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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聽證從主持人說明案由開始,並由主持人或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是聽證正式啟動的起點。
Q2聽證的「說明案由」是什麼意思?▾
主持人必須揭露擬處分內容、所據事實與法律依據,讓當事人聽得懂、知道自己被指控什麼。
Q3主持人沒說明案由,聽證有效嗎?▾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於後續訴願主張未依第 60 條踐行程序。
Q4聽證和公聽會差在哪?▾
聽證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並回應,公聽會只是聽取意見,機關不一定要採納。
Q5聽證前可以先看政府的資料嗎?▾
可以,依第 46 條當事人有閱覽卷宗權,聽證前即可掌握機關證據。
Q6現場說明超出通知書範圍怎麼辦?▾
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入紀錄,主張突襲性處分。
Q7聽證紀錄有什麼用?▾
是日後訴願主張程序違法的關鍵書證,務必確認記載完整。
Q8什麼情況會用到聽證程序?▾
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或機關認為必要時,常見於環保、都更徵收、食安等重大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律效力 | 機關回應義務 | 典型情形 |
|---|---|---|---|
| 聽證 | 機關須斟酌全部陳述作成處分(第 108 條) | 高,須對爭點回應 | 環保裁罰、都更徵收、重大處分 |
| 公聽會 | 聽取意見供參考,無拘束力 | 低,不一定採納 | 政策草案、地方建設意見蒐集 |
| 陳述意見(書面/言詞) | 機關作成處分前應給予機會(第 102 條) | 中,須給予機會但程序較簡 | 一般不利處分前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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