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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2.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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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說明案由」為始 (另參行訴§87)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lydia40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 65 終結聽證
xiii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另外參考行訴§87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