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 1.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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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9條採聽證公開原則,僅在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種例外時,主持人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 · 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機關可以不讓人旁聽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並以言詞進行,任何人都可旁聽。機關要全部或一部不公開,必須具備兩款理由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且須由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並記入紀錄。理由不具體,該不公開決定日後可在行政訴訟中被檢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重大決定之前必須開聽證,這你可能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這場聽證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來旁聽。公開,是這條給你的一把鑰匙。想像一下兩種場景。場景一:機關在一間密閉會議室裡開聽證,只有你和承辦人,他用官腔唸完理由,你說什麼都被紀錄成「當事人已陳述意見」,散會。場景二:同一場聽證,公開舉行,記者在場,社區居民旁聽。承辦人的每一句話、你的每一個論點,都在公眾目光下被檢視。哪一場你比較有機會被認真對待?公開原則的力量不在法條文字裡,在於它製造了一個「有人在看」的環境。但機關可以用兩個理由關上這扇門:公開違反公益,或公開會嚴重損害你的利益。第二個例外是保護你的,但也可能被用來對付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之公開原則:行政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並以言詞方式進行,使公眾得以旁聽監督;僅於公開顯然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兩種例外情形,主持人始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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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
原則公開以言詞進行,例外不公開限於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款。
Q2聽證公開的話我可以找人來旁聽嗎?▾
可以,公開聽證任何人都能旁聽,不需與案件有關係,旁聽者不得發言或干擾程序。
Q3機關用公益當理由不公開,我可以質疑嗎?▾
可以,當場要求說明具體違背什麼公益並記入紀錄,理由模糊可作日後行政訴訟攻擊基礎。
Q4聽證不公開等於黑箱嗎?▾
不一定,不公開分全部與一部,多數只就涉密段落不公開,且須說明理由、可受審查。
Q5我可以申請聽證不公開保護隱私嗎?▾
可以,涉及你的所得、資產或營業秘密時,可援引第二款申請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6聽證公開時我能錄影錄音嗎?▾
公開只代表可旁聽,錄音錄影權限由主持人決定,正式留紀錄管道是調閱聽證紀錄。
Q7主持人決定不公開要做什麼?▾
須具體說明適用第一款或第二款、限縮不公開範圍,並將決定記入聽證紀錄。
Q8不公開的決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不公開決定本身可於後續行政訴訟中作為程序瑕疵被法院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_hearing | court_trial |
|---|---|---|
| 公開原則 | 原則公開(行政程序法第59條) | 原則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 |
| 例外空間 | 較大: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款 | 較小:妨害國安、公序良俗或當事人聲請等 |
| 決定權人 | 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 | 法院(合議庭或審判長) |
| 救濟途徑 | 後續行政訴訟檢驗程序瑕疵 | 上訴主張審判公開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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