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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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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Ⅱ、下列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peishin1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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