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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1. 1.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2.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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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9條採聽證公開原則,僅在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種例外時,主持人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 · 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機關可以不讓人旁聽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並以言詞進行,任何人都可旁聽。機關要全部或一部不公開,必須具備兩款理由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且須由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並記入紀錄。理由不具體,該不公開決定日後可在行政訴訟中被檢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重大決定之前必須開聽證,這你可能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這場聽證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來旁聽。公開,是這條給你的一把鑰匙。想像一下兩種場景。場景一:機關在一間密閉會議室裡開聽證,只有你和承辦人,他用官腔唸完理由,你說什麼都被紀錄成「當事人已陳述意見」,散會。場景二:同一場聽證,公開舉行,記者在場,社區居民旁聽。承辦人的每一句話、你的每一個論點,都在公眾目光下被檢視。哪一場你比較有機會被認真對待?公開原則的力量不在法條文字裡,在於它製造了一個「有人在看」的環境。但機關可以用兩個理由關上這扇門:公開違反公益,或公開會嚴重損害你的利益。第二個例外是保護你的,但也可能被用來對付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之公開原則:行政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並以言詞方式進行,使公眾得以旁聽監督;僅於公開顯然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兩種例外情形,主持人始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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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

原則公開以言詞進行,例外不公開限於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款。

Q2聽證公開的話我可以找人來旁聽嗎?

可以,公開聽證任何人都能旁聽,不需與案件有關係,旁聽者不得發言或干擾程序。

Q3機關用公益當理由不公開,我可以質疑嗎?

可以,當場要求說明具體違背什麼公益並記入紀錄,理由模糊可作日後行政訴訟攻擊基礎。

Q4聽證不公開等於黑箱嗎?

不一定,不公開分全部與一部,多數只就涉密段落不公開,且須說明理由、可受審查。

Q5我可以申請聽證不公開保護隱私嗎?

可以,涉及你的所得、資產或營業秘密時,可援引第二款申請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6聽證公開時我能錄影錄音嗎?

公開只代表可旁聽,錄音錄影權限由主持人決定,正式留紀錄管道是調閱聽證紀錄。

Q7主持人決定不公開要做什麼?

須具體說明適用第一款或第二款、限縮不公開範圍,並將決定記入聽證紀錄。

Q8不公開的決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不公開決定本身可於後續行政訴訟中作為程序瑕疵被法院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hearingcourt_trial
公開原則原則公開(行政程序法第59條)原則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
例外空間較大: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款較小:妨害國安、公序良俗或當事人聲請等
決定權人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法院(合議庭或審判長)
救濟途徑後續行政訴訟檢驗程序瑕疵上訴主張審判公開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20条(聴聞の審理は非公開が原則)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0조(청문의 공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64条(听证公开举行原则)
🇩🇪 德國VwVfG § 68 Abs. 1(mündliche Verhandlung nicht öffentlich)
🇺🇸 美國5 U.S.C. § 556(APA formal adjudication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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