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 1.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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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9條採聽證公開原則,僅在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種例外時,主持人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 · 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機關可以不讓人旁聽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並以言詞進行,任何人都可旁聽。機關要全部或一部不公開,必須具備兩款理由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且須由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並記入紀錄。理由不具體,該不公開決定日後可在行政訴訟中被檢驗。
白話解讀
政府要對你做重大決定之前必須開聽證,這你可能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這場聽證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來旁聽。公開,是這條給你的一把鑰匙。想像一下兩種場景。場景一:機關在一間密閉會議室裡開聽證,只有你和承辦人,他用官腔唸完理由,你說什麼都被紀錄成「當事人已陳述意見」,散會。場景二:同一場聽證,公開舉行,記者在場,社區居民旁聽。承辦人的每一句話、你的每一個論點,都在公眾目光下被檢視。哪一場你比較有機會被認真對待?公開原則的力量不在法條文字裡,在於它製造了一個「有人在看」的環境。但機關可以用兩個理由關上這扇門:公開違反公益,或公開會嚴重損害你的利益。第二個例外是保護你的,但也可能被用來對付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之公開原則:行政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並以言詞方式進行,使公眾得以旁聽監督;僅於公開顯然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兩種例外情形,主持人始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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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證公開的話,我可以找人來旁聽幫我壯膽嗎?▾
可以。公開聽證依法任何人都可以旁聽,不需要跟案件有關係。你可以通知親友、社區居民,甚至媒體。旁聽者不能發言或干擾程序,但他們的在場本身就會影響聽證氛圍。若案件涉及社區利益,動員相關居民旁聽是合法且有效的策略,主持人不能因旁聽人數多就改成不公開。
Q2機關說因為公益所以不公開,但我覺得理由很牽強怎麼辦?▾
當場要求機關具體說明公開會違背什麼公益、違背程度為何達到顯然,並要求記入紀錄。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是很高的門檻,不是機關說有就有。實務上援引第一款的案例遠少於第二款,若機關用第一款又說不出具體理由,該不公開決定在行政訴訟中被翻的機率相當高。
Q3行政聽證一定要公開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公開並以言詞進行,任何人都能旁聽。
Q4聽證不公開的兩款理由是什麼?▾
第一款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第二款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二者門檻不同。
Q5什麼叫一部不公開?▾
聽證僅就涉及機密或隱私的特定段落不公開,其餘程序照常公開,是折衷處理方式。
Q6聽證公開跟法院審判公開差在哪?▾
兩者都採公開原則,但行政聽證的例外不公開空間較大、由主持人裁量;法院審判公開例外較嚴格。
Q7怎麼主張聽證要公開進行?▾
在預備聽證或聽證前的書面意見明確表態不申請不公開,把不公開的舉證責任丟回機關。
Q8涉及我的隱私怎麼申請不公開?▾
援引第59條第二款,書面或當場向主持人申請就涉及隱私、營業秘密的段落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Q9機關不公開但我不同意怎麼處理?▾
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入紀錄,並書面要求說明適用第一款或第二款及具體理由。
Q10怎麼證明機關不公開理由不成立?▾
要求其量化說明公開違背什麼公益、損害程度為何達顯然,紀錄上的模糊理由即為訴訟攻擊點。
Q11行政聽證公開 vs 法院審判公開哪個例外多?▾
行政聽證例外空間較大(兩款裁量),法院審判公開例外較嚴格,影響你選擇在哪個戰場發力。
Q12全部不公開 vs 一部不公開差在哪?▾
一部不公開只封涉密段落、其餘公開,對當事人監督權侵害較小,主持人應優先採一部不公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_hearing | court_trial |
|---|---|---|
| 公開原則 | 原則公開(行政程序法第59條) | 原則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 |
| 例外空間 | 較大:違背公益或重大損害當事人利益兩款 | 較小:妨害國安、公序良俗或當事人聲請等 |
| 決定權人 | 主持人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 | 法院(合議庭或審判長) |
| 救濟途徑 | 後續行政訴訟檢驗程序瑕疵 | 上訴主張審判公開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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