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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2.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3.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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