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於正式聽證前舉行預備聽證,用以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變更期日場所主持人,且應作成紀錄。
Q · 預備聽證是什麼?一定要去嗎?
正式聽證前的程序準備,缺席等於讓對方定戰場
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預備聽證是行政機關在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目的是議定聽證程序進行方式、釐清爭點、要求雙方提出文書及證據,並得變更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其進行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會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因此當事人務必親自出席或委任最了解案情者出席,否則爭點與程序將由機關與其他當事人決定。
正式聽證是擂台,但預備聽證是後台。大多數人只盯著正式聽證那天怎麼表現,完全忽略了這個在開打前就能重新定義戰場的機會。預備聽證做四件事:決定程序怎麼走、把爭點釐清到雙方都認同的精確度、要求對方提前亮出文書和證據、甚至可以換掉主持人和改期。換句話說,如果你在預備聽證階段就把爭點框好,正式聽證時對方想臨時丟出你沒準備的議題,主持人就有理由擋下來。反過來,如果你不參加預備聽證或隨便應付,等於讓對方和主持人在你不在的情況下決定這場仗怎麼打。更要注意最後一句:預備聽證必須作成紀錄。紀錄就是證據。你在預備階段提出的每一個請求、每一個反對,都會白紙黑字留下來。
預備聽證指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於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環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得就聽證程序之進行、爭點釐清、文書及證據提出,以及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之變更等事項處理,並須作成具有程序效力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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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聽證是『排兵佈陣』,正式聽證是『正式交鋒』。預備聽證不做實體判斷,只處理程序問題:爭點是什麼、證據交換、時間地點。正式聽證才是你陳述意見、質疑對方、做最終攻防的場合。兩場都要去,預備聽證缺席的後果是爭點和程序被別人決定。
法條寫的是『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決定權在機關手上。但你可以書面向機關建議舉行預備聽證並說明理由,例如爭點複雜、需要事前交換大量文書,你的建議會附入卷宗。
正式聽證前的程序準備會議,依行政程序法第58條,機關用來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作成紀錄。
預備聽證是排兵佈陣(定爭點、交換證據),正式聽證才是實質陳述意見與攻防,前者決定戰場規則、後者決定勝負。
依第58條第3項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你提出的請求與反對都白紙黑字留存。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通常是爭點複雜、當事人眾多、需事前交換大量文書的案件。
事前列好爭點清單→書面提出要求列入紀錄→具體要求對方提出特定文書證據→會後確認紀錄正確。
決定權在機關,但可書面建議並說明理由(爭點複雜、需交換文書),建議會附入卷宗。
行政聽證程序不收裁判費,主要成本是準備時間,以及若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出席的費用。
主張將機關調查/檢測程序的合法性列為獨立爭點,把戰場從『你有沒有違規』拉到『機關程序有沒有問題』。
陳述意見(第102、104條)是書面或言詞表達意見;預備聽證是聽證程序中的事前準備環節,正式性與處理事項不同。
邏輯幾乎相同(事前釐清爭點),但前者是行政聽證、後者是民事訴訟(民訴第270條之1),紀錄效力與救濟途徑不同。
| 比較面向 | 預備聽證 | 正式聽證 |
|---|---|---|
| 目的 | 程序準備、釐清爭點、交換證據 | 實質陳述意見與最終攻防 |
| 是否做實體判斷 | 不做,只處理程序事項 | 做實體審理 |
| 是否一定舉行 |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 | 依法應舉行者必舉行 |
| 紀錄效力 | 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 | 作成聽證紀錄供後續處分與訴訟 |
| 策略重點 | 框定爭點、逼出對方證據 | 在既定框架內有效率攻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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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明定聽證之預備程序。
明定聽證之預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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