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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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應作成紀錄)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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