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 1.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2.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 3.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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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於正式聽證前舉行預備聽證,用以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變更期日場所主持人,且應作成紀錄。
Q · 預備聽證是什麼?一定要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預備聽證是行政機關在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目的是議定聽證程序進行方式、釐清爭點、要求雙方提出文書及證據,並得變更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其進行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會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因此當事人務必親自出席或委任最了解案情者出席,否則爭點與程序將由機關與其他當事人決定。
白話解讀
正式聽證是擂台,但預備聽證是後台。大多數人只盯著正式聽證那天怎麼表現,完全忽略了這個在開打前就能重新定義戰場的機會。預備聽證做四件事:決定程序怎麼走、把爭點釐清到雙方都認同的精確度、要求對方提前亮出文書和證據、甚至可以換掉主持人和改期。換句話說,如果你在預備聽證階段就把爭點框好,正式聽證時對方想臨時丟出你沒準備的議題,主持人就有理由擋下來。反過來,如果你不參加預備聽證或隨便應付,等於讓對方和主持人在你不在的情況下決定這場仗怎麼打。更要注意最後一句:預備聽證必須作成紀錄。紀錄就是證據。你在預備階段提出的每一個請求、每一個反對,都會白紙黑字留下來。
法律定性
預備聽證指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於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環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得就聽證程序之進行、爭點釐清、文書及證據提出,以及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之變更等事項處理,並須作成具有程序效力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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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備聽證是什麼?▾
正式聽證前的程序準備,依行政程序法第58條,機關用來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作成紀錄。
Q2預備聽證一定要去嗎?▾
強烈建議出席。缺席的話爭點與程序由機關和其他當事人決定,正式聽證想翻盤要多花數倍力氣。
Q3預備聽證和正式聽證差在哪?▾
預備聽證是排兵佈陣(定爭點、交換證據),正式聽證才是實質陳述意見與攻防。
Q4可以要求機關開預備聽證嗎?▾
決定權在機關,但當事人得書面建議並說明理由,建議會附入卷宗。
Q5預備聽證的紀錄有效力嗎?▾
有。第58條第3項規定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
Q6預備聽證可以換主持人嗎?▾
可以。第58條第2項第4款明定得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Q7可以委任代理人去預備聽證嗎?▾
可以,依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建議派最了解案情者出席。
Q8不參加預備聽證的後果是什麼?▾
爭點框架被別人定好,正式聽證等於在別人劃好的地盤上打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預備聽證 | 正式聽證 |
|---|---|---|
| 目的 | 程序準備、釐清爭點、交換證據 | 實質陳述意見與最終攻防 |
| 是否做實體判斷 | 不做,只處理程序事項 | 做實體審理 |
| 是否一定舉行 |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 | 依法應舉行者必舉行 |
| 紀錄效力 | 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 | 作成聽證紀錄供後續處分與訴訟 |
| 策略重點 | 框定爭點、逼出對方證據 | 在既定框架內有效率攻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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