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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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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2. 2.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3. 3.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於正式聽證前舉行預備聽證,用以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變更期日場所主持人,且應作成紀錄。

Q · 預備聽證是什麼?一定要去嗎?

正式聽證前的程序準備,缺席等於讓對方定戰場

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預備聽證是行政機關在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目的是議定聽證程序進行方式、釐清爭點、要求雙方提出文書及證據,並得變更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其進行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會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因此當事人務必親自出席或委任最了解案情者出席,否則爭點與程序將由機關與其他當事人決定。

白話解讀

正式聽證是擂台,但預備聽證是後台。大多數人只盯著正式聽證那天怎麼表現,完全忽略了這個在開打前就能重新定義戰場的機會。預備聽證做四件事:決定程序怎麼走、把爭點釐清到雙方都認同的精確度、要求對方提前亮出文書和證據、甚至可以換掉主持人和改期。換句話說,如果你在預備聽證階段就把爭點框好,正式聽證時對方想臨時丟出你沒準備的議題,主持人就有理由擋下來。反過來,如果你不參加預備聽證或隨便應付,等於讓對方和主持人在你不在的情況下決定這場仗怎麼打。更要注意最後一句:預備聽證必須作成紀錄。紀錄就是證據。你在預備階段提出的每一個請求、每一個反對,都會白紙黑字留下來。

法律定性

預備聽證指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於正式聽證期日前舉行的程序準備環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得就聽證程序之進行、爭點釐清、文書及證據提出,以及聽證期日、場所與主持人之變更等事項處理,並須作成具有程序效力的紀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備聽證跟正式聽證差在哪?我兩場都要去嗎?

預備聽證是『排兵佈陣』,正式聽證是『正式交鋒』。預備聽證不做實體判斷,只處理程序問題:爭點是什麼、證據交換、時間地點。正式聽證才是你陳述意見、質疑對方、做最終攻防的場合。兩場都要去,預備聽證缺席的後果是爭點和程序被別人決定。

Q2我可以要求機關開預備聽證嗎?

法條寫的是『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決定權在機關手上。但你可以書面向機關建議舉行預備聽證並說明理由,例如爭點複雜、需要事前交換大量文書,你的建議會附入卷宗。

Q3預備聽證是什麼?

正式聽證前的程序準備會議,依行政程序法第58條,機關用來議定程序、釐清爭點、交換文書證據,並作成紀錄。

Q4預備聽證和正式聽證差在哪?

預備聽證是排兵佈陣(定爭點、交換證據),正式聽證才是實質陳述意見與攻防,前者決定戰場規則、後者決定勝負。

Q5預備聽證的紀錄有什麼效力?

依第58條第3項應作成紀錄,該紀錄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你提出的請求與反對都白紙黑字留存。

Q6什麼情況機關會開預備聽證?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通常是爭點複雜、當事人眾多、需事前交換大量文書的案件。

Q7預備聽證怎麼準備?

事前列好爭點清單→書面提出要求列入紀錄→具體要求對方提出特定文書證據→會後確認紀錄正確。

Q8可以要求機關開預備聽證嗎?

決定權在機關,但可書面建議並說明理由(爭點複雜、需交換文書),建議會附入卷宗。

Q9預備聽證要花錢嗎?

行政聽證程序不收裁判費,主要成本是準備時間,以及若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出席的費用。

Q10怎麼在預備聽證爭取有利爭點?

主張將機關調查/檢測程序的合法性列為獨立爭點,把戰場從『你有沒有違規』拉到『機關程序有沒有問題』。

Q11預備聽證 vs 陳述意見差在哪?

陳述意見(第102、104條)是書面或言詞表達意見;預備聽證是聽證程序中的事前準備環節,正式性與處理事項不同。

Q12預備聽證 vs 民事爭點整理程序差在哪?

邏輯幾乎相同(事前釐清爭點),但前者是行政聽證、後者是民事訴訟(民訴第270條之1),紀錄效力與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預備聽證正式聽證
目的程序準備、釐清爭點、交換證據實質陳述意見與最終攻防
是否做實體判斷不做,只處理程序事項做實體審理
是否一定舉行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依法應舉行者必舉行
紀錄效力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作成聽證紀錄供後續處分與訴訟
策略重點框定爭點、逼出對方證據在既定框架內有效率攻防

預備聽證

目的
程序準備、釐清爭點、交換證據
是否做實體判斷
不做,只處理程序事項
是否一定舉行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舉行
紀錄效力
成為正式聽證的程序基礎
策略重點
框定爭點、逼出對方證據

正式聽證

目的
實質陳述意見與最終攻防
是否做實體判斷
做實體審理
是否一定舉行
依法應舉行者必舉行
紀錄效力
作成聽證紀錄供後續處分與訴訟
策略重點
在既定框架內有效率攻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Prehearing conference(美國行政程序法 5 U.S.C. § 556(c)(6),主持人得召開會議以整理及簡化爭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明定聽證之預備程序。

  • 行政機關名詞
  • 聽證名詞
  • 期日名詞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0880115 制定)

明定聽證之預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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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