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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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必要時得由律師或專業人員在場協助主持人。
Q · 行政聽證的主持人是誰?是法官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主持人,並非由獨立的法官主持。主持人是作成處分機關內部的人(或機關指定者),角色接近會議主席:維持秩序、整理爭點、確保程序完備,最終決定權仍在機關首長。條文後段另規定,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熟諳法令者在場協助主持人,這些協助者是輔佐主持人理解技術爭點,而非代理當事人。
白話解讀
聽證是行政程序裡最接近法庭的場景,而坐在主持人位置上的那個人,決定了這場聽證是走個形式還是真正聽你說話。這條規定聽證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人員」主持。問題來了:誰被指定?一個對你的案子完全陌生的科員,和一個理解爭議脈絡的主管,帶給你的待遇天差地遠。更關鍵的是後半句:必要時可以請律師或專業人員「在場協助」。這個協助不是幫你,是幫主持人。當案件涉及環評、都市計畫、醫療專業這類技術性議題,主持人不見得有能力判斷你提出的證據是否成立。有沒有專業人員在場,直接影響你的專業論點能不能被聽懂。你沒辦法決定誰來主持,但你可以在聽證前就預判這場仗的裁判是什麼等級的人。
法律定性
聽證主持人指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所定,於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負責主持程序之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其職責為維持聽證秩序、整理爭點並確保程序完備,性質接近會議主席而非具獨立審判權之法官;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主持人釐清專業或法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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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聽證的主持人是誰?▾
依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不是法官。主持人是機關內部的人,角色接近會議主席。
Q2聽證主持人是法官嗎?▾
不是。主持人沒有獨立審判權,最終決定權在機關首長手上,把力氣全花在說服主持人是常見誤區。
Q3聽證可以請律師嗎?▾
第 57 條後段的律師是「協助主持人」的,不是協助你。你要帶自己的代理人是依第 24 條,兩者別搞混。
Q4機關派不懂專業的人主持聽證怎麼辦?▾
法律沒規定主持人要具備特定資格,但你可書面請求依第 57 條後段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主持人。
Q5聽證主持人和我有利害關係能要求換人嗎?▾
可以,依第 33 條準用公務員迴避規定聲請迴避,但須主張具體偏頗事實,「他是機關的人」本身不構成事由。
Q6聽證和公聽會一樣嗎?▾
差很多。聽證有法定程序、紀錄與效力,機關須回應;公聽會聽完可不予回應,常被用來規避程序義務。
Q7聽證主持人的權限有哪些?▾
主持人負責維持秩序、整理爭點、指揮程序進行,相關權限見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但實質決定權不在主持人。
Q8請求安排專業人員協助主持人要怎麼提?▾
在聽證通知送達後、聽證舉行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請求會附入卷宗,日後行政訴訟可作為質疑程序瑕疵的素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聽證 | 公聽會 |
|---|---|---|
| 法定程序保障 | 有法定程序、爭點整理與紀錄 | 無法定程序保障 |
| 機關回應義務 | 須斟酌聽證結果、回應意見 | 聽完可不予回應 |
| 法律效力 | 具程序法定效力,瑕疵可作訴訟攻防 | 效力薄弱 |
| 主持人角色 | 機關首長或指定人員,類會議主席 | 無嚴格主持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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