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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9970 號
要旨
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謹就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5 年 7 月 28 日府交行字第 0950117931 號函。
二、貴府所詢有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作成之行政文書如應向公司(即私法人)送達,應如何處理乙節,按行政程序法第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本件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請依上開規定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關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嘉義市政府
副本
交通部、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