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1. 1.對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2. 2.對於機關、法人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3.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4. 4.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9條規定,對無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機關或法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送其中一人即可。

Q · 政府公文要送給誰才算合法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69條,受送達人若是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公文必須送達給其法定代理人;若是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應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力。送達對象搞錯不會使處分自始無效,但會使訴願等救濟期間尚未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寄給你的公文,不是丟到你家信箱就算數。如果收件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法律上叫「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這份公文必須送到法定代理人手上才算合法送達。送錯對象,整個行政處分的時效可能根本沒開始跑。同樣的邏輯套在公司和機關上:送達要找代表人或管理人,不是隨便丟給櫃台小姐。代表人有好幾個?送其中一個就夠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項:如果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自己跑去機關辦事,卻沒有告訴機關他的法定代理人是誰,在他補正之前,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給他本人。這聽起來像是對弱勢不利,但反過來想,這是防止程序因為找不到法定代理人而完全卡死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為行政文書送達對象的規範條文,明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之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機關法人團體之送達應向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就複數代表人之送達與無能力人未陳明法定代理人時的暫時送達設計安全閥,是判斷行政送達是否合法、救濟期間是否起算的基礎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公文要送給誰才合法?

無行為能力人送給法定代理人,機關法人送給代表人或管理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69條的核心。

Q2小孩被開罰單只寄給小孩本人有效嗎?

送達對象應為法定代理人,只送未成年子女本人有送達瑕疵,訴願期間可能尚未起算。

Q3公司有好幾個負責人,政府送給誰算數?

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時,依第三項送其中一人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Q4送達不合法等於處分無效嗎?

不等於。送達瑕疵原則上只影響救濟期間起算,處分實體效力另論。

Q5受監護宣告人收到的公文有效嗎?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公文應送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否則送達不合法。

Q6非法人團體(如賣場、社團)怎麼送達?

向其設有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沒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時須另循其他方式。

Q7送達錯了我能多爭取多少時間?

若主張送達不合法成立,救濟期間自重新合法送達之日起算,等於重置30天起算點。

Q8無能力人自己去機關辦事又沒講法代怎麼辦?

依第四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直接向該無行為能力人本人送達,避免程序卡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2条(訴訟無能力者等に対する送達は法定代理人に)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9조(소송무능력자에 대한 송달은 법정대리인에게)
🇩🇪 德國ZPO § 170(Zustellung an gesetzliche Vertreter bei nicht prozessfähigen Personen)
🇺🇸 美國FRCP Rule 4(g)(serving a minor or an incompetent pers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