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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2. 對於機關、法人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4.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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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II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III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2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1年人為之。 IV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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