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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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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II 前條第三項規定(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兩人以上得向一人為之),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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