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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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