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0 條
-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 2.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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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70 條規定,對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送達,應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可。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被開罰,公文要送給誰?
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條,只要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機關的送達就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不必寄回國外總部,也不必走外交途徑。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依準用第 69 條第三項,送其中一人即生合法效力。但前提是「在台灣有實體據點」,若僅透過網路提供服務而無據點,本條不適用,須改走公示送達等程序。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在台灣被政府盯上了,處分公文要寄給誰?不是寄回美國總部,不是寄給東京母公司,而是寄給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這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只要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台灣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機關的送達就找台灣這邊的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不止一個?跟前一條一樣,送其中一個就夠。看起來很直覺,但魔鬼藏在前提裡:「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這家外國公司在台灣根本沒有實體據點,只是透過網路提供服務呢?這條就不適用了,要走其他更複雜的送達程序。你做跨國生意、在外商上班、或跟外國公司打過交道,這條決定了台灣政府能不能有效地「管到」那家公司。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70 條為涉外送達規定,建立行政機關對外國法人或團體送達的連接點:以「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為要件,送達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準用第 69 條第三項處理複數代表人情形。此條同時界定行政權對外國公司的執法觸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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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對外國法人或團體的送達連接點:只要在台灣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機關就把處分送給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Q2對外國公司送達要送給誰?▾
送給它在中華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不是國外總部,也不必走外交途徑。
Q3外國公司沒辦公室政府怎麼送達?▾
無台灣據點則本條不適用,須改走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生效較慢。
Q4代表人離職但沒更新登記,送達還算數嗎?▾
機關依登記資料認定,依舊登記送達原則上仍屬合法,未更新的風險由公司自負。
Q5外商員工會因公司被罰而有事嗎?▾
處分對象是公司,但若你是登記代表人,有接收送達並轉知公司的義務。
Q6怎麼確認外國公司在台灣有沒有據點?▾
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確認是否有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
Q7代表人有多人要每個都送嗎?▾
不用。準用第69條第三項,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力。
Q8訴願期限會因為要等總公司指示而延長嗎?▾
不會。送達合法後訴願期限30天起算,不因翻譯或等總部指示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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