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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85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主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4 年 12 月 9 日高市府海一字第 0940061878 號函。

二、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至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船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第 1 項)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第 2 項)」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前條及第 1 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準此,外籍船舶於我國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之公文書應以船長、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應受送達人,並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9 條以下規定,向其為送達。倘該應受送達之人為外國人,又不合於本法第 70 條之規定,亦無第 71 條之情形,即應依本法第 86 條規定為囑託送達。本件來函說明二之(一)所稱外籍船舶之國內船務代理公司,其性質為何?是否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 條第 4 項規定所指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或上列人員之代理人?代理權限範圍如何?應予釐清。如為前者或就該事項據代理權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

三、另有關主管機關為公示送達,應按本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 1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2項)」上開規定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本部 90 年 11 月 5 日法 90 律字第 039713號函參照)。本件有無本法第 78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宜請主管機關就個案情形及職權調查審認之。至關來函說明二之(二)情形,屬於執行層面,尚無法律適用疑義,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85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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