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
Q · 委任了代理人,政府公文還會直接寄給我本人嗎?
會。機關認為必要時可直接送你本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若代理人收受送達的權限未被限制,行政機關的公文原則上送給代理人。但條文但書授權機關在「認為必要時」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此時送達自本人收受時生效,訴願期間即開始起算,當事人不能以代理人未轉達為由主張期間尚未進行。
你請了律師或代理人幫你處理行政案件,從那一刻起,政府的公文原則上應該送給你的代理人,不是送給你本人。聽起來理所當然?問題出在「原則上」三個字。這條的但書給了行政機關一個後門: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送給你本人。什麼叫「必要」?法律沒有明確定義。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委任了代理人之後,不能就完全當甩手掌櫃。如果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通知你,它可以繞過你的代理人直接送達給你。而你本人收到的那一刻,送達就生效了,不管你的代理人知不知道。反過來說,如果你的代理人收送達的權限被限制了(委任狀裡寫了不含收送達),機關就不能送給代理人,必須送給你本人。
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中的代理人送達原則: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若未被限制收受送達的權限,行政機關的文書原則上應向該代理人送達;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直接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此條在代理制度的效率與當事人的程序知情權之間建立平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送達給有收送達權限的代理人就是合法送達,期限從代理人收到之日起算。律師沒轉告是你與律師之間的委任契約問題,可依民法第 544 條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但不能對機關主張送達不合法。
能。本條規定的是「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除非委任書明確排除或限制收送達權限,否則代理人預設即有此權限。關鍵不是「有沒有寫可以收」,而是「有沒有寫不能收」。
規範行政程序的代理人送達原則:委任代理人且權限未受限制時公文原則送代理人,機關必要時得直送本人。
代理人送達期間自代理人收受起算,本人送達自本人收受起算;前提是權限有無受限與機關有無認定必要。
委任書明確排除或限制代理人收受送達的權限,例如註明「僅代理陳述意見,不含收受送達」。
本條是行政程序文書的送達規則,民事訴訟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範訴訟代理人送達,制度相近但法源不同。
委任書寫明收受送達權限、確保機關收到副本、與代理人約定收文 24 小時內互相通知。
明確寫「代理人有收受一切送達之權限」,若要保留機密則明訂限制範圍,未寫即預設有權。
看送達對象是否為合法對象(未受限代理人或本人),合法對象收受之日即生效並起算期間。
檢視機關卷宗有無記載「必要」理由,未記載即直送本人可評估主張送達程序瑕疵。
以合法送達對象實際收受日為準,送哪一方就從哪一方收受日起算,不會兩邊都算。
送達對象合法即屬機關送達合法,代理人沒轉告屬委任契約內部問題,向代理人求償而非對機關主張。
| aspect | agent_service | party_service |
|---|---|---|
| 適用前提 | 代理人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 | 機關認為必要,或代理人權限被委任書限制 |
| 送達對象 | 向代理人送達 | 向當事人本人送達 |
| 期間起算 | 代理人收受之日起算 | 本人收受之日起算 |
| 當事人風險 | 代理人未轉達仍須自負後果 | 本人須自行警覺、立即處理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代理人之送達。 二、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自應向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一、本條規定對代理人之送達。 二、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自應向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