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71 條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
Q · 委任了代理人,政府公文還會直接寄給我本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若代理人收受送達的權限未被限制,行政機關的公文原則上送給代理人。但條文但書授權機關在「認為必要時」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此時送達自本人收受時生效,訴願期間即開始起算,當事人不能以代理人未轉達為由主張期間尚未進行。
白話解讀
你請了律師或代理人幫你處理行政案件,從那一刻起,政府的公文原則上應該送給你的代理人,不是送給你本人。聽起來理所當然?問題出在「原則上」三個字。這條的但書給了行政機關一個後門: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送給你本人。什麼叫「必要」?法律沒有明確定義。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委任了代理人之後,不能就完全當甩手掌櫃。如果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通知你,它可以繞過你的代理人直接送達給你。而你本人收到的那一刻,送達就生效了,不管你的代理人知不知道。反過來說,如果你的代理人收送達的權限被限制了(委任狀裡寫了不含收送達),機關就不能送給代理人,必須送給你本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中的代理人送達原則: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若未被限制收受送達的權限,行政機關的文書原則上應向該代理人送達;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直接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此條在代理制度的效率與當事人的程序知情權之間建立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律師後公文還會寄給我本人嗎?▾
原則上送律師,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直接送你本人,此時送達照樣生效。
Q2代理人送達是什麼意思?▾
委任代理人且未限制收受送達權限時,機關文書原則上向代理人送達。
Q3律師沒收到公文,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嗎?▾
若機關依但書合法送達本人,律師有無收到不影響送達效力。
Q4委任書要怎麼寫才能讓律師代收公文?▾
明確寫「代理人有收受一切送達之權限」,不限制即預設有權。
Q5機關可以跳過代理人直接送我嗎?▾
可以,但須是機關認為必要時,且實務上應記載必要理由。
Q6訴願期間從代理人收到還是我收到起算?▾
從合法送達對象收受日起算,送代理人就從代理人收到日算。
Q7委任書限制代理人收送達,機關還能送代理人嗎?▾
不能。權限被限制時機關應直接送當事人本人。
Q8代理人疏忽沒轉告造成期限過了,誰負責?▾
對機關仍屬合法送達,當事人須自行向代理人主張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agent_service | party_service |
|---|---|---|
| 適用前提 | 代理人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 | 機關認為必要,或代理人權限被委任書限制 |
| 送達對象 | 向代理人送達 | 向當事人本人送達 |
| 期間起算 | 代理人收受之日起算 | 本人收受之日起算 |
| 當事人風險 | 代理人未轉達仍須自負後果 | 本人須自行警覺、立即處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