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830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如經廢止備(立)案,於清算程序之必要範圍內,其清算人應可認係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主旨

關於貴部所詢監察院函詢有關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如經廢止備(立)案,後續相關法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5 月 18 日台內民字第 109011860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係以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者,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從事行政程序行為,收受送達自亦包括在內,故規定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本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803515720 號函參照),而何者為代表人或管理人,則應依有關法令,審酌具體個案情形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有關經解散或廢止備案之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以及經廢止立案而應予解散之政治團體,其財產之清算,倘其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依政黨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43 條第3 項規定,應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而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了結現務(民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參照),是於上開政黨、政治團體清算程序之必要範圍內,其清算人應可認係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至於政黨、政治團體於依政黨法解散或廢止備(立)案登記後,其原負責人是否仍具有代表或管理該政黨、政治團體之權限?其法規依據為何?以及貴部來函說明三、(二)所述疑義,因涉及政黨法之解釋適用,且應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判斷。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903508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