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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40 條(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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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van30114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始於登記終於清算.
boygirl7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88年判字3498號、95年判字1599號,解釋清算終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