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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0 條(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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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三項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且法人在清算終結前視為存續。

Q · 法人解散了,它欠我的錢還能要嗎?

能。清算終結前法人視為存續,債權完整有效

依民法第 40 條第二項,法人在清算終結之前、於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所以它的債務不會因解散而消滅。你應在清算人公告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全部債務,才能把剩餘財產移交給應得者。清算人若跳過還債逕行分配,須負個人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一個法人宣布解散,你可能以為它就消失了。沒有。它變成了一具法律上的「活屍」。第 40 條第二項說得明白:法人在清算終結之前,在清算必要的範圍內,視為存續。這代表什麼?你還是可以告它。它還是可以去法院要別人還錢。它的銀行帳戶還在、契約還有效力、訴訟還能進行。解散不是死亡,清算完畢才是。而清算人的工作就是三件事:把正在進行的事情收尾、把別人欠法人的錢收回來同時把法人欠別人的錢還掉、最後把剩下的財產交給該拿的人。順序不能亂。尤其是第二點:必須先還債,才能分配剩餘財產。如果清算人跳過還債直接把錢分了,他個人要負賠償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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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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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