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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0 條(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1.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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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三項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且法人在清算終結前視為存續。

Q · 法人解散了,它欠我的錢還能要嗎?

依民法第 40 條第二項,法人在清算終結之前、於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所以它的債務不會因解散而消滅。你應在清算人公告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全部債務,才能把剩餘財產移交給應得者。清算人若跳過還債逕行分配,須負個人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一個法人宣布解散,你可能以為它就消失了。沒有。它變成了一具法律上的「活屍」。第 40 條第二項說得明白:法人在清算終結之前,在清算必要的範圍內,視為存續。這代表什麼?你還是可以告它。它還是可以去法院要別人還錢。它的銀行帳戶還在、契約還有效力、訴訟還能進行。解散不是死亡,清算完畢才是。而清算人的工作就是三件事:把正在進行的事情收尾、把別人欠法人的錢收回來同時把法人欠別人的錢還掉、最後把剩下的財產交給該拿的人。順序不能亂。尤其是第二點:必須先還債,才能分配剩餘財產。如果清算人跳過還債直接把錢分了,他個人要負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 條規範法人解散後的清算規則,包含兩個核心:一是清算人的三項法定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且其順序隱含「現務優先、債務次之、分配最後」的位階;二是「法人視為存續」的法律擬制,使法人於清算終結前在必要範圍內保有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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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人解散後欠我的錢還能要嗎?

能,清算終結前法人視為存續,依限申報債權即可。

Q2清算人有哪些職務?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三項,順序不能亂。

Q3清算人可以決定剩餘財產給誰嗎?

不行,應得者由章程或總會決議決定,清算人只負責執行移交。

Q4清算要多久?

原則準用六個月內完成,有正當理由可聲請法院延展。

Q5清算人先分配再還債會怎樣?

違反職務,須對受害債權人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Q6錯過債權申報期限怎麼辦?

仍可就剩餘財產受償,但順位劣後於已申報債權人。

Q7勞工的資遣費在清算時排第幾?

勞動債權實務上優先受償,排在普通債權人前面。

Q8清算人忘了報稅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須自負繳清稅捐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解散清算終結
法律人格仍存在(視為存續)消滅
可否被起訴不可
可否進行業務僅限清算必要範圍完全終止
剩餘財產尚未分配已移交應得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212条(清算人の職務)
🇰🇷 韓國민법 제87조(청산인의 직무)
🇨🇳 中國民法典 第70条(法人清算义务人及清算职责)
🇩🇪 德國BGB § 49(Aufgaben der Liquidatoren)
🇫🇷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art. 9(liquidation et dévolution des biens)
🇺🇸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14.05(distribution of assets upon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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