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8選任清算人

快速跳轉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人解散後無法依第37條定清算人時,民法第38條讓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或法院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Q · 法人解散後沒人當清算人,債權人可以怎麼辦?

可以。利害關係人能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依民法第38條,當法人解散後無法依第37條(董事、章程、總會決議)定出清算人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選任。被欠錢的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直接聲請,不需等法人內部人同意,是繞過僵局的關鍵設計。

白話解讀

一個協會或基金會要解散了,照理說董事負責收拾殘局。但現實是:沒人想當清算人。董事跑了、章程沒寫、總會開不成,殘局沒人收。這時候第 38 條就是那道最後的安全閥:法院可以出手。主管機關可以聲請,檢察官可以聲請,你這個被欠錢的債權人也可以聲請,甚至法院自己覺得不對勁就能主動指派。這條在民國 70 年修過一次,原因就是當初只允許「利害關係人」聲請,結果遇到沒有利害關係人出面的窘境,法人財產就這樣晾在那裡爛掉。修法後加入了主管機關、檢察官和法院依職權三條路線,堵死了所有死角。如果你是某個正在解散的組織的債權人,這條就是你確保有人來幫你把錢要回來的關鍵。

法律定性

民法第38條為法人清算的補充選任規範:當法人解散後不能依第37條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使無人收拾的法人財產仍能進入合法清算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人解散了,我被欠的錢怎麼辦?

法人解散不代表債務消滅。依第40條,法人在清算完畢前視為存續,你的債權仍然有效。如果沒人執行清算,可依第38條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來處理;清算人會收取法人債權、變賣財產,再按順序清償債務。聲請狀直接附上債權證明(合約、發票、轉帳紀錄),可同時證明「利害關係」與「確實需要清算」,法院處理會更快。

Q2法院選任的清算人可以信任嗎?會不會跟原本的董事是同一批人?

法院選任時會考量利益迴避,通常不會指定跟法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務上常見指定律師或會計師。依第39條,若清算人表現不佳,法院隨時可解除其任務。若發現選任的清算人有偏頗,可向法院陳報並聲請更換,不必等到他搞砸。

Q3民法38條是什麼?

法人解散後無法依第37條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的補充規範。

Q4誰算是第38條的利害關係人?

與法人有債權、契約、損害賠償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皆是,不以法人成員為限。

Q5什麼叫法院依職權選任?

法院無待任何人聲請,發現法人財產無人清算時可主動指派清算人。

Q6第37條和第38條怎麼分?

第37條是法人自治選任(董事/章程/總會),第38條是自治失靈時的法院介入。

Q7法人解散沒人清算怎麼聲請?

確認無法依第37條定清算人 → 備齊債權證明 → 向法人所在地地方法院遞狀聲請。

Q8向哪個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Q9聲請選任清算人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狀、法人解散證明、你的債權憑證(合約、發票、匯款紀錄)。

Q10怎麼防止法人財產在程序中被搬空?

聲請選任清算人時同步聲請保全處分(禁止處分),凍結法人資產。

Q11民法38條法院選任 vs 第37條自治選任差在哪?

37條由法人內部定人優先,38條是定不出來時才由法院補位選任。

Q12社團法人清算 vs 公司清算走哪條?

社團/財團法人走民法38、41條準用規定,公司走公司法清算章,找錯條文白費律師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7_自治art_38_法院介入
選任主體董事、章程指定人、總會決議法院(因聲請或依職權)
啟動條件法人解散後優先適用不能依第37條定出清算人時
聲請權人法人內部機關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
適用情境法人治理正常運作董事跑光、內鬥僵局、無人出面

art_37_自治

選任主體
董事、章程指定人、總會決議
啟動條件
法人解散後優先適用
聲請權人
法人內部機關
適用情境
法人治理正常運作

art_38_法院介入

選任主體
法院(因聲請或依職權)
啟動條件
不能依第37條定出清算人時
聲請權人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
適用情境
董事跑光、內鬥僵局、無人出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210条(裁判所による清算人の選任)
韓國민법 제83조(법원에 의한 청산인의 선임)
中國民法典 第70条(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德國BGB § 48(Liquidatoren)i.V.m. § 29(Notbestellung durch das Amtsgerich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8(désignation du liquidateur par décision de justice à défaut)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14.32(judicial appointment of receiver/custodian in dissol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0701222 修正)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立法理由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亦無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時,宜有補救之道,爰增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七十五條)。

(0180420 制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0701222 修正)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亦無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時,宜有補救之道,爰增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七十五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 條規定:「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