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 條(選任清算人)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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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人解散後無法依第37條定清算人時,民法第38條讓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或法院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Q · 法人解散後沒人當清算人,債權人可以怎麼辦?
依民法第38條,當法人解散後無法依第37條(董事、章程、總會決議)定出清算人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選任。被欠錢的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直接聲請,不需等法人內部人同意,是繞過僵局的關鍵設計。
白話解讀
一個協會或基金會要解散了,照理說董事負責收拾殘局。但現實是:沒人想當清算人。董事跑了、章程沒寫、總會開不成,殘局沒人收。這時候第 38 條就是那道最後的安全閥:法院可以出手。主管機關可以聲請,檢察官可以聲請,你這個被欠錢的債權人也可以聲請,甚至法院自己覺得不對勁就能主動指派。這條在民國 70 年修過一次,原因就是當初只允許「利害關係人」聲請,結果遇到沒有利害關係人出面的窘境,法人財產就這樣晾在那裡爛掉。修法後加入了主管機關、檢察官和法院依職權三條路線,堵死了所有死角。如果你是某個正在解散的組織的債權人,這條就是你確保有人來幫你把錢要回來的關鍵。
法律定性
民法第38條為法人清算的補充選任規範:當法人解散後不能依第37條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使無人收拾的法人財產仍能進入合法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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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解散沒人清算怎麼辦?▾
依民法第38條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選任。
Q2債權人可以聲請選任清算人嗎?▾
可以。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不需法人內部人同意。
Q3誰有權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三方皆可,法院也可依職權選任。
Q4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Q5法院選任的清算人會偏袒原董事嗎?▾
法院會考量利益迴避,常指定律師或會計師;表現不佳可依第39條聲請更換。
Q6法人解散後我的債權還在嗎?▾
在。依第40條清算完畢前法人視為存續,債權有效,由清算人依序清償。
Q7聲請選任清算人有期限嗎?▾
法律未設期限,但財產可能被搬空,實務上越早聲請越好。
Q8聲請時可以同時凍結法人財產嗎?▾
可同步聲請保全處分(禁止處分),防止資產被掏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7_自治 | art_38_法院介入 |
|---|---|---|
| 選任主體 | 董事、章程指定人、總會決議 | 法院(因聲請或依職權) |
| 啟動條件 | 法人解散後優先適用 | 不能依第37條定出清算人時 |
| 聲請權人 | 法人內部機關 |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 |
| 適用情境 | 法人治理正常運作 | 董事跑光、內鬥僵局、無人出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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