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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5418 號
要旨
未為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散後,其清算之程序疑義
全文內容
按未為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散後,其清算之程序,於民法及人民團體法均未有規定。貴部本於職權訂定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對於上開人民團體解散後,其清算之程序及準用雖訂有明文,惟司法院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79)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四九號函釋意旨略以「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僅屬一非法人團體,自無適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四十四條有關清算規定之餘地。」,似與上開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所不同,謹請 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