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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53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未經法人登記之非法人團體,無民法法人清算程序之適用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係規定法人之清算程序,未經法人登記之非法人團體,自無各該項規定之「適用」,本院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79)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四九號函業已說明此意旨。惟貴部為管理人民團體,本於職權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修訂之「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人團體之清算程序,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本院對該規定無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53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未經法人登記之非法人團體,無民法法人清算程序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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