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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5373 號
要旨
未經法人登記之非法人團體,無民法法人清算程序之適用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係規定法人之清算程序,未經法人登記之非法人團體,自無各該項規定之「適用」,本院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79)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四九號函業已說明此意旨。惟貴部為管理人民團體,本於職權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修訂之「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人團體之清算程序,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本院對該規定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