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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 條(法人設立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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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921008
6 months ago
文科系所
主管機關:法院
kkyy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只有法人設立登記是生效要件 其他法人的登記是對坑要件
kkyy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 生效要件-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
vi7856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主管機關: 法人依民法所設立之法人▶️法院 法人依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設立例如公司法▶️經濟部(其他按其所依法律,而應為其他主管機關) 📌「同一體說」:設立中的法人其法律關係即係成立後法人之法律關係,其法律效果於法人成立時當然歸屬於法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判決) 例如:甲乙丙欲成立社團法人某工程法律學會,於登記前向丁購買房屋作為辦公室,蓋房屋以甲乙丙會員共有名義登記,於完成設立登記後,基於同一體性,該學會的會員為設立中社團出名登記財產權,於該社團取得法人資格時,當然由該社團取得,不必辦理移轉登記,僅於土地登記簿上申請為所有人更名即可(土地登記規則150)。
bagel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登記為成立要件 清算為終點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法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不得成立。 民法總則施行法 10 I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Exc 公司法6:公司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不適用民法30 人民團體法11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主委機關為法院
jimi1976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司法行政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