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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349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已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捐助人似仍應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原始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名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481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人並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人之義務(本部 89 年 8 月 8 日法八十九律字第 028453 號函參照)。又學者認為捐助人之捐助行為,於主管機關許可時,發生效力。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其捐助行為;且捐助行為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因此,動產物權須經交付(民法第 761 條),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民法第 758 條),財團法人始取得所捐助財產之權利(參考王澤鑑,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版,第 215 至 217 頁;黃立,民法總則,1999 年 10 月 2 版,第 148 頁)。本件依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台北市○○○忠信會」係由祭祀公業○○○捐助 2 筆土地,經臺北市政府於 57 年 11 月 6 日核准設立,並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揆諸上揭說明,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捐助人似仍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至該等捐助財產應如何辦理移轉或更名登記,另涉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349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已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捐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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