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 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 1.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 2.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 3.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2 條規定法人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檢查及處分;董事應於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逾期依第 43 條罰鍰。
Q · 法人解散後,董事還要做什麼?
依民法第 42 條第三項,法人若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董事必須於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這是董事個人的法律義務,不是法人的義務。逾期不報告,依第 43 條可處 5,000 元以下罰鍰。若是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則由主管機關同時通知法院,董事不必另行報告。
白話解讀
法人一旦進入清算,控制權就不完全在清算人手上了。法院變成了這場收尾工程的監工。第一項給了法院兩把鑰匙:隨時檢查帳冊文件,以及在必要時直接下命令(例如禁止清算人處分某筆財產、命令補正程序瑕疵)。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了兩條通知義務: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時,主管機關要主動通知法院;法人自己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時,董事要在十五天內報告法院。這十五天不是建議,是義務。違反的後果寫在下一條:罰鍰。為什麼法院要介入?因為法人解散時牽涉的不只是內部的人,還有外面的債權人、受益人、甚至公共利益。清算人如果亂搞,受害的不只是法人自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2 條為法人清算之監督機關規範: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並區分兩種解散事由的通知途徑——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者由董事於 15 日內報告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人解散了,董事還有什麼責任?▾
解散不代表董事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依第 42 條第三項,如果是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董事必須在十五天內向法院報告,這是董事個人的法律義務,逾期依第 43 條可處 5,000 元以下罰鍰。
Q2法院監督具體會做什麼?▾
法院監督權限包括檢查與處分兩大塊。檢查是調閱帳冊、文件、確認清算進度;處分是在必要時下具體命令,例如命令清算人不得處分某筆財產、補正程序瑕疵、甚至解任不適任清算人。法院監督通常被動啟動,須有人聲報或聲請才介入。
Q3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也要董事報告嗎?▾
不用。此情形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同時通知法院。只有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時,才需董事於 15 日內報告法院。
Q4法人解散董事要做什麼?▾
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時,董事須於 15 日內向法院報告,這是董事個人義務,逾期依第 43 條罰鍰。
Q5法人清算的法院監督是什麼?▾
法院對清算程序行使檢查與處分權:調閱帳冊文件、命令清算人不得處分財產、補正瑕疵、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6什麼叫『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檢查指調閱帳冊、確認清算進度;處分指下具體命令,如禁止特定財產交易、解任清算人,屬非訟事件法院職權。
Q7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通知義務差在哪?▾
第二項是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第三項是章程/總會決議解散時由『董事』15 日內報告。
Q8董事怎麼向法院報告解散?▾
備妥解散決議或主管機關處分書,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提出報告(非訟事件),於解散後 15 日內完成。
Q9債權人怎麼利用法院監督自保?▾
具狀請法院檢查清算人財產處分情形並附債權證明;發現不當行為可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解任清算人。
Q10逾期沒報告法院罰多少?▾
依民法第 43 條,可處 5,000 元以下罰鍰。
Q11怎麼確認法人是否已進入清算?▾
查法院公告或主管機關網站;債權人並應注意催告債權人公告,於期限內申報債權。
Q12清算期間法院監督 vs 存續期間主管機關監督差在哪?▾
存續期間由主管機關依第 32 條監督業務;進入清算後改由法院監督(第 42 條),監督主體與權限基礎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解散事由 | 通知/報告主體 | 依據項次 | 期限 |
|---|---|---|---|
| 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 | 主管機關 | 第 42 條第 2 項 | 應同時通知法院(即時) |
| 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 | 董事 | 第 42 條第 3 項 | 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