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 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 1.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 2.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 3.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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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2 條規定法人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檢查及處分;董事應於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逾期依第 43 條罰鍰。
Q · 法人解散後,董事還要做什麼?
依民法第 42 條第三項,法人若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董事必須於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這是董事個人的法律義務,不是法人的義務。逾期不報告,依第 43 條可處 5,000 元以下罰鍰。若是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則由主管機關同時通知法院,董事不必另行報告。
白話解讀
法人一旦進入清算,控制權就不完全在清算人手上了。法院變成了這場收尾工程的監工。第一項給了法院兩把鑰匙:隨時檢查帳冊文件,以及在必要時直接下命令(例如禁止清算人處分某筆財產、命令補正程序瑕疵)。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了兩條通知義務: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時,主管機關要主動通知法院;法人自己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時,董事要在十五天內報告法院。這十五天不是建議,是義務。違反的後果寫在下一條:罰鍰。為什麼法院要介入?因為法人解散時牽涉的不只是內部的人,還有外面的債權人、受益人、甚至公共利益。清算人如果亂搞,受害的不只是法人自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2 條為法人清算之監督機關規範: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並區分兩種解散事由的通知途徑——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者由董事於 15 日內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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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清算為什麼要法院監督?▾
因為清算牽涉的不只法人內部的人,還有外部債權人、受益人甚至公共利益。清算人若不當處分財產,受害的是這些外部人。法院監督就是這道安全網。
Q2董事報告法院的 15 日從哪天起算?▾
從法人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之日起算。表決通過解散那天就開始倒數,不是等整理完文件才算。
Q3沒報告法院會怎樣?▾
依民法第 43 條,董事可被處 5,000 元以下罰鍰。實務上很多小型社團法人董事不知道有此義務,被追問才驚覺。
Q4法院監督具體會做什麼?▾
兩大塊:檢查(調閱帳冊、文件、確認清算進度)與處分(命令清算人不得處分某筆財產、補正程序瑕疵、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5報告法院是董事還是清算人的責任?▾
第三項明定是董事的責任。雖然解散後原則上由清算人接手事務,但向法院報告解散這件事仍歸董事負責。
Q6債權人可以利用法院監督做什麼?▾
債權人可具狀請法院檢查清算人的財產處分情形,附上債權證明。比起自己向清算人要資料(對方可不理),透過法院施壓效果完全不同。
Q7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也要董事報告嗎?▾
不用。此情形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同時通知法院,董事不必另行報告。只有依章程或總會決議解散才需董事報告。
Q8法院會主動來管清算嗎?▾
通常不會。法院監督多是被動啟動,必須有人聲報或聲請,法院才介入。這正是第二、三項要求主管機關與董事主動通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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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事由 | 通知/報告主體 | 依據項次 | 期限 |
|---|---|---|---|
| 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 | 主管機關 | 第 42 條第 2 項 | 應同時通知法院(即時) |
| 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 | 董事 | 第 42 條第 3 項 | 解散後 15 日內報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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