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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 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2.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3.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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