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 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2條規定,受設立許可的法人(如基金會、協會)業務受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
Q · 主管機關要查基金會的帳,需要理由嗎?
依民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如基金會、協會)業務屬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得檢查」三字不附任何前提,例行性、突擊性都可以,法人不能以「沒人檢舉為什麼查我」拒絕。拒絕配合者,依第33條對董事、監察人處罰鍰。
白話解讀
你成立了一個基金會或協會,政府點了頭發了許可。很多人以為拿到許可就像拿到畢業證書,從此海闊天空。錯了。這張許可更像是一張營業執照加上一副GPS定位器:政府隨時可以來查你的帳、翻你的財報、看你有沒有偏離當初申請許可時說好的那些事。不用事先通知,不用找到你做錯什麼,「得檢查」三個字就是空白支票。你的財產狀況、有沒有違反許可條件、有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全都在檢查範圍內。這跟一般公司不一樣。公司是營利組織,政府管你不多;但法人(尤其是財團法人)享有稅務優惠和公益信任,代價就是你必須接受比營利事業更嚴格的監督。
法律定性
民法第32條為受設立許可法人的業務監督規範:凡依民法或特別法取得設立許可的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典型如基金會、協會、學會),其業務受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不附條件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依公司法設立的營利公司不適用本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查基金會的帳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得檢查」不附前提,例行或突擊都可以,法人不能以沒人檢舉為由拒絕。
Q2民法32條管哪些法人?▾
依民法或特別法取得設立許可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協會、學會),不含公司法設立的營利公司。
Q3基金會可以拒絕讓政府查帳嗎?▾
不行。拒絕或妨礙者,董事、監察人依民法33條處罰鍰,情節重大可被請求解除職務。
Q4捐款人想逼基金會公開財務怎麼辦?▾
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名檢舉並引用民法32條,要求機關行使檢查權,不處理可向監察院陳情。
Q5主管機關檢查的範圍有多大?▾
限於財產狀況、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但不及於法人業務決策的當否判斷。
Q6受設立許可的法人和一般公司差在哪?▾
許可法人享稅務優惠與公益信任,代價是接受比營利公司嚴格的不附條件監督。
Q7誰是基金會的主管機關?▾
通常是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性質而定,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
Q8查帳沒有次數限制嗎?▾
沒有。監督權於法人存續期間持續存在,無頻率或次數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受設立許可法人 | 公司法營利公司 |
|---|---|---|
| 監督密度 | 主管機關不附條件得檢查財產與合規 | 原則不受本條監督,依公司法治理 |
| 稅務待遇 | 多享稅務優惠與公益信任 | 一般營利課稅 |
| 檢查前提 | 無須理由,例行或突擊皆可 | 不適用本條檢查權 |
| 拒查後果 | 董事、監察人依民法33條罰鍰、得解除職務 | 不適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