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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1 條(登記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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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三人:善意惡意都算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7 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Exc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II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Exc章程另有規定外(章程應登記事項),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全部限制 31➡️不得對抗第三人 III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部分限制 交易安全 IV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green112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未為董事改選變更登記的話直接看31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登記對抗主義 📌第三人含惡意及善意第三人
chinyu10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27條為限制代表權 第31條為剝奪代表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