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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58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可否同意法人申請更名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可否同意法人申請更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台 (八九) 社 (四) 字第八九一五四二○五號函。

二 查財團法人可否於法人存續中變更名稱乙節,民法並無限制或禁止之明文。依「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財團法人名稱為捐助章程之應記載事項,其變更係屬章程變更,依同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貴部許可後行之。是以,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申請更名可否准許,允宜由 貴部依具體個案,本於權責審酌之。

三 復查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之一;又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八。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關財團法人擬變更其名稱乙節,應依上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至於其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可否准許,應由受理之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有關法規就該事件具體情事認定之 (司法院院秘書長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 (七七) 秘台廳一字第○二一二○號函參照) 。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458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財團法人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可否同意法人申請更名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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