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 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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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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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但屬取締規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了的合約如果違法,那條還算數嗎?
違反強制規定的條款原則上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需任何人撤銷或法院宣告。但但書留了關鍵例外:若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只是行政管理(取締規定),違反僅生行政罰,交易本身仍有效。判斷那條規定屬於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才是多數糾紛的核心。
深度解讀
你在一份合約上簽了名。合約裡有些條款讓你不舒服,但你告訴自己:白紙黑字,簽了就算了。這個想法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例外。 有些條款,不管雙方是否合意、白紙黑字簽得多正式,都屬於從出生那一刻就已經死亡的那種。第7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自動無效,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撤銷它、法院裁定它。它從來不存在。 具體來說,這類條款比你想的常見:勞動合約裡「試用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效。借款合約裡超過法定上限的利率部分,無效。租約裡「承租人不得向任何機關投訴」的條款,無效。這些字句還印在紙上,但法律眼裡它們是透明的。 但這條法律最值得深挖的地方,是它的但書:違反強制規定,不一定等於無效。有些強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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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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