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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 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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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指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且在私法(也就是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法)上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根據民法規定,若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則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若法律有例外規定即使違反了強制或禁止規定,依然會有可能產生效力的話,則依照特別規定判定。
舉例而言:§980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此即為法律上的強制與禁止規定;但同時,§989也規定,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的話,需要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才會真的失去效力,且若請求撤銷時,當事人已經達到法定年齡、或是已懷孕,就不得再請求撤銷婚姻了。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強制規定:法律規定一定要去做的事 禁止規定:法律規定一定不能去做的事 違反的效力: 1.效力規定:只要違反就無效(e.g.§16權利能力不能拋棄) 2.取締規定:不會無效只是可能會發生導致無效的結果(e.§989未達法定年齡結婚,婚姻不會直接無效,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會擁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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