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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 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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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但屬取締規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了的合約如果違法,那條還算數嗎?

違反強制規定的條款原則上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需任何人撤銷或法院宣告。但但書留了關鍵例外:若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只是行政管理(取締規定),違反僅生行政罰,交易本身仍有效。判斷那條規定屬於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才是多數糾紛的核心。

深度解讀

你在一份合約上簽了名。合約裡有些條款讓你不舒服,但你告訴自己:白紙黑字,簽了就算了。這個想法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例外。 有些條款,不管雙方是否合意、白紙黑字簽得多正式,都屬於從出生那一刻就已經死亡的那種。第7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自動無效,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撤銷它、法院裁定它。它從來不存在。 具體來說,這類條款比你想的常見:勞動合約裡「試用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效。借款合約裡超過法定上限的利率部分,無效。租約裡「承租人不得向任何機關投訴」的條款,無效。這些字句還印在紙上,但法律眼裡它們是透明的。 但這條法律最值得深挖的地方,是它的但書:違反強制規定,不一定等於無效。有些強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管理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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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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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