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 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但屬取締規定者不在此限。
Q · 簽了的合約如果違法,那條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需任何人撤銷或法院宣告。但但書留了關鍵例外:若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只是行政管理(取締規定),違反僅生行政罰,交易本身仍有效。判斷那條規定屬於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才是多數糾紛的核心。
白話解讀
你在一份合約上簽了名。合約裡有些條款讓你不舒服,但你告訴自己:白紙黑字,簽了就算了。這個想法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例外。 有些條款,不管雙方是否合意、白紙黑字簽得多正式,都屬於從出生那一刻就已經死亡的那種。第7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自動無效,不需要任何人宣告它、撤銷它、法院裁定它。它從來不存在。 具體來說,這類條款比你想的常見:勞動合約裡「試用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效。借款合約裡超過法定上限的利率部分,無效。租約裡「承租人不得向任何機關投訴」的條款,無效。這些字句還印在紙上,但法律眼裡它們是透明的。 但這條法律最值得深挖的地方,是它的但書:違反強制規定,不一定等於無效。有些強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管理行政秩序,不是規範契約效力,違反了可能只有行政裁罰,交易本身繼續有效。判斷那條強制規定「為什麼存在」,才是真正的戰場,也是大多數糾紛實際爭執的核心。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 條為法律行為效力的強行法總則:凡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原則上自始無效;但若該強制禁止規定的規範目的不在否定行為效力(即取締規定),則不在此限。其與第 72 條公序良俗並列為法律行為絕對無效的兩大事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違法合約有效嗎?▾
違反效力規定的部分自始無效,違反取締規定的交易仍有效。
Q2違反強制規定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要看是效力規定還是取締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效力規定 | 取締規定 |
|---|---|---|
| 規範目的 | 維護私人間利益平衡 | 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
| 違反後果 | 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 僅行政罰,交易仍有效 |
| 典型例子 | 超過法定上限利率約定(民法 205) | 未辦營業登記之買賣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