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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01 條(瑕疵發見期間之強制性)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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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01 條規定,承攬契約的瑕疵發見期間(一般工作物一年、建築物五年)只能以契約加長,不得減短,違反的縮短條款自始無效。

Q · 裝潢合約把保固期寫得比法律規定短,這樣有效嗎?

依民法第 501 條,第 498 條(一般工作物一年)、第 499 條(建築物及土地上工作物五年)的瑕疵發見期間只能以契約加長、不得減短。合約若寫了比法定更短的保固期,該縮短條款違反強制規定(民法第 71 條)自始無效,定作人的期間自動回到法定下限。但加長條款(如保固十年)完全有效。

白話解讀

裝潢公司遞給你一份承攬合約,最後面藏著一行小字:「瑕疵保固期限三個月。」你簽了,半年後浴室磁磚開始剝落,你拿出合約準備主張保固,對方指著那行字說:太晚了。你心想完了。但其實,你沒完。民法第 498 條和第 499 條替你設了瑕疵發現期間的底線(一般工作一年,建築物五年),501 條再補上一道鎖:這個底線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砍。就算你親手簽了「三個月保固」的合約,那一行字在法律上直接無效,視為沒寫過。你的保固期限自動回彈到法定最低標準。這條的存在邏輯很單純:承攬人(做工程的那一方)天然掌握資訊和技術優勢,如果放任他用契約壓縮你的保固期,你永遠處於劣勢。所以法律直接把底線釘死,讓你沒辦法被「自願」放棄保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1 條為承攬契約瑕疵擔保的強制性規範。第 498 條(一般工作物一年)與第 499 條(建築物及土地上工作物五年)所定的瑕疵發見期間,當事人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違反此單向強制的縮短特約自始無效,定作人的期間自動回復法定下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裝潢保固寫三個月,半年後出問題還能告嗎?

能。法定一年只能加長不能減短,三個月那段無效,期間回彈到一年。

Q2民法 501 條是什麼?

承攬瑕疵發見期間的強制規定,契約只能把期間加長、不能縮短。

Q3建築物的承攬保固期是幾年?

依民法第 499 條為五年,第 501 條保證建商不能用合約砍短。

Q4承攬人說『客製品不保固』有效嗎?

無效。只要是承攬工作物,瑕疵擔保規定一律適用。

Q5保固期可以約定比法定更長嗎?

可以。501 條只禁止減短,加長完全有效。

Q6縮短保固的條款要打官司才能推翻嗎?

不用。違反強制規定自始無效,本來就不算數。

Q7發現瑕疵後多久內要主張?

依民法第 514 條,發現後一年內行使權利。

Q8承攬故意隱瞞瑕疵,期間會延長嗎?

會。依民法第 500 條延為五年和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workbuilding_work
工作物類型一般工作物(家具、裝潢、服務成果)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物
法定瑕疵發見期間1 年(民法第 498 條)5 年(民法第 499 條)
故意隱瞞時延長延為 5 年(民法第 500 條)延為 10 年(民法第 500 條)
契約可否縮短不可,縮短條款無效(第 501 條)不可,縮短條款無效(第 50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637条(目的物の契約不適合に関する期間制限)
🇰🇷 韓國민법 제670조·제671조(수급인의 담보책임 존속기간)
🇩🇪 德國BGB § 634a(Verjährung der Mängelansprüche beim Werkvertrag), § 639(Grenzen des Haftungsausschlusse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92 et 1792-4-1(garantie décennale, d'ordre publi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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