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1 條(瑕疵發見期間之強制性)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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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1 條規定,承攬契約的瑕疵發見期間(一般工作物一年、建築物五年)只能以契約加長,不得減短,違反的縮短條款自始無效。
Q · 裝潢合約把保固期寫得比法律規定短,這樣有效嗎?
依民法第 501 條,第 498 條(一般工作物一年)、第 499 條(建築物及土地上工作物五年)的瑕疵發見期間只能以契約加長、不得減短。合約若寫了比法定更短的保固期,該縮短條款違反強制規定(民法第 71 條)自始無效,定作人的期間自動回到法定下限。但加長條款(如保固十年)完全有效。
白話解讀
裝潢公司遞給你一份承攬合約,最後面藏著一行小字:「瑕疵保固期限三個月。」你簽了,半年後浴室磁磚開始剝落,你拿出合約準備主張保固,對方指著那行字說:太晚了。你心想完了。但其實,你沒完。民法第 498 條和第 499 條替你設了瑕疵發現期間的底線(一般工作一年,建築物五年),501 條再補上一道鎖:這個底線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砍。就算你親手簽了「三個月保固」的合約,那一行字在法律上直接無效,視為沒寫過。你的保固期限自動回彈到法定最低標準。這條的存在邏輯很單純:承攬人(做工程的那一方)天然掌握資訊和技術優勢,如果放任他用契約壓縮你的保固期,你永遠處於劣勢。所以法律直接把底線釘死,讓你沒辦法被「自願」放棄保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1 條為承攬契約瑕疵擔保的強制性規範。第 498 條(一般工作物一年)與第 499 條(建築物及土地上工作物五年)所定的瑕疵發見期間,當事人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違反此單向強制的縮短特約自始無效,定作人的期間自動回復法定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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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裝潢保固寫三個月,半年後出問題還能告嗎?▾
能。法定一年只能加長不能減短,三個月那段無效,期間回彈到一年。
Q2民法 501 條是什麼?▾
承攬瑕疵發見期間的強制規定,契約只能把期間加長、不能縮短。
Q3建築物的承攬保固期是幾年?▾
依民法第 499 條為五年,第 501 條保證建商不能用合約砍短。
Q4承攬人說『客製品不保固』有效嗎?▾
無效。只要是承攬工作物,瑕疵擔保規定一律適用。
Q5保固期可以約定比法定更長嗎?▾
可以。501 條只禁止減短,加長完全有效。
Q6縮短保固的條款要打官司才能推翻嗎?▾
不用。違反強制規定自始無效,本來就不算數。
Q7發現瑕疵後多久內要主張?▾
依民法第 514 條,發現後一年內行使權利。
Q8承攬故意隱瞞瑕疵,期間會延長嗎?▾
會。依民法第 500 條延為五年和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work | building_work |
|---|---|---|
| 工作物類型 | 一般工作物(家具、裝潢、服務成果) | 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物 |
| 法定瑕疵發見期間 | 1 年(民法第 498 條) | 5 年(民法第 499 條) |
| 故意隱瞞時延長 | 延為 5 年(民法第 500 條) | 延為 10 年(民法第 500 條) |
| 契約可否縮短 | 不可,縮短條款無效(第 501 條) | 不可,縮短條款無效(第 50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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