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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0 條(瑕疵發見期間之延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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