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9 條(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快速跳轉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9條規定,承攬工作為建築物、土地上工作物或其重大修繕時,瑕疵發見期間由一般的一年延長為五年。
Q · 房子裝潢或新屋交屋後兩三年才發現瑕疵,還能求償嗎?
可以,建築物瑕疵發見期間有五年
依民法第499條,承攬工作如為建築物、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這類工作物的重大修繕,瑕疵發見期間由一般承攬的一年延長為五年。也就是說,房屋的壁癌、漏水、結構問題只要在交付後五年內被發現,就保留主張資格;發現後再依民法第514條於一年內行使權利即可。契約上的保固一年,與這條法定的五年發見期間是兩回事。
深度解讀
你家裝潢完兩年後才發現防水層根本是假的,或是新房交屋三年後牆壁開始裂到嚇人,承包商兩手一攤說「保固早就過了」。這時候很多人就認了。但這條就是為了這種時刻存在的。一般承攬工作的瑕疵,你只有交付後一年可以主張(民法第498條)。但如果承攬的對象是「建築物」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是「這類工作物的重大修繕」,這個期間直接從一年拉長到五年。立法者知道,房子的瑕疵不會當場跳出來,壁癌、漏水、結構問題經常要兩三年才顯現。所以你買的不只是房子本身,還有法律送你的這五年保固觀察期。這五年叫「瑕疵發見期間」,在這段時間內發現瑕疵,你就保留了主張的資格;發現之後還要在一年內行使權利(民法第514條),這是兩條不同的時鐘,別搞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