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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98 條(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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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2. 2.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98 條:承攬瑕疵自工作交付後一年內未發見者,定作人不得主張修補、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

Q · 裝潢驗收後過了一年才發現問題,還能找師傅負責嗎?

不能。瑕疵逾交付後一年才發見即失權

依民法第 498 條,第 493 條至第 495 條的修補、減價、解約、損害賠償權利,若瑕疵在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才被發現,定作人不得主張。要件有三:起算點是「交付日」(依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完成時起算)、一年內必須「發見」而非主張、逾期則前述權利全部歸零。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的發見期間另依第 499 條延長為五年。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一筆錢請人裝潢、做家具、寫程式、設計網站。交貨的時候看起來沒問題,你開開心心簽收了。十三個月後,櫃子的門片開始歪斜,你氣沖沖打電話要師傅來修。師傅說:「超過一年了,不關我的事。」你覺得荒唐,但法律站在他那邊。這條規定了一個多數人根本不知道存在的倒數計時器:從工作交付給你的那天起,你有一年的時間去發現瑕疵。注意,不是一年的時間去「主張」,是一年的時間去「發現」。如果瑕疵在第366天才浮現,你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493條的修補請求權、494條的減價或解約權、495條的損害賠償權,全部一次歸零。這個計時器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它的存在就停下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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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98 條規定:「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