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8 條(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 1.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 2.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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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8 條:承攬瑕疵自工作交付後一年內未發見者,定作人不得主張修補、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
Q · 裝潢驗收後過了一年才發現問題,還能找師傅負責嗎?
依民法第 498 條,第 493 條至第 495 條的修補、減價、解約、損害賠償權利,若瑕疵在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才被發現,定作人不得主張。要件有三:起算點是「交付日」(依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完成時起算)、一年內必須「發見」而非主張、逾期則前述權利全部歸零。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的發見期間另依第 499 條延長為五年。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一筆錢請人裝潢、做家具、寫程式、設計網站。交貨的時候看起來沒問題,你開開心心簽收了。十三個月後,櫃子的門片開始歪斜,你氣沖沖打電話要師傅來修。師傅說:「超過一年了,不關我的事。」你覺得荒唐,但法律站在他那邊。這條規定了一個多數人根本不知道存在的倒數計時器:從工作交付給你的那天起,你有一年的時間去發現瑕疵。注意,不是一年的時間去「主張」,是一年的時間去「發現」。如果瑕疵在第366天才浮現,你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493條的修補請求權、494條的減價或解約權、495條的損害賠償權,全部一次歸零。這個計時器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它的存在就停下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98 條規範承攬契約的瑕疵發見期間,定作人對工作瑕疵主張修補、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必須在工作交付後一年內發現瑕疵;依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工作完成時起算。此為失權期間,與得中斷的請求權時效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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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98條的一年從哪天算?▾
從工作「交付」日起算,依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完成時起算,不是簽驗收單那天。
Q2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和請求權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發見期間不能中斷,請求權時效(第514條)可中斷,兩者疊加計算。
Q3建築物的瑕疵也是一年嗎?▾
不是,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依第499條延長為五年。
Q4過了一年還有別的路可走嗎?▾
可主張不完全給付(第227條),時效15年,但須自證承攬人有過失。
Q5師傅故意隱瞞瑕疵也受一年限制嗎?▾
不受。依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發見期間限制。
Q6分批驗收的計時器怎麼算?▾
每批分別起算,先完工交付的部分計時器已先開始跑。
Q7口頭通知師傅算數嗎?▾
舉證困難。實務上應寄存證信函固定發見日期與瑕疵內容。
Q8軟體開發這種無實體交付的怎麼起算?▾
依第498條第二項,無須交付者自工作完成時起算,非自開始使用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性質 | 發見期間(失權期間)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514條) |
| 能否中斷 | 不能中斷,屆滿即失權 | 可因請求、起訴等中斷重新起算 |
| 起算點 | 工作交付日/完成日 | 發見瑕疵時起算 |
| 期間長度 | 一年(建物五年,第499條) | 發見後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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