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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98 條(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2.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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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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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承攬一班瑕疵擔保:1年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 瑕疵擔保之一年短期時效亦會影響債務不履行之時效,第227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僅有一年之短期時效( 102台上1404判決) 二、第498條與第514條之關係: 1. 若交付後過一年才發現瑕疵即不得主張( 第498條本文) 2. 若交付後一年內發見,自發見後起算一年之請求權時效(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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