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8 條(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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