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120期間之起算

快速跳轉
  1. 1.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2.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從次日開始計算第一日。

Q · 收到判決書當天,算不算上訴期間的第一天?

不算。收到當天不計入,從隔天起算第一天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收到判決書(或文書)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一日。例如上訴期20日,週一收到,則週二才是第1日。但若期間是以「小時」計算(第1項),則即時起算,從宣告時點那一秒立刻起跑,不享有始日不算入的優惠。

白話解讀

你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天,算不算上訴期間的第一天?你簽合約的那天,算不算「7 日內付款」的第一天?這個看似吹毛求疵的問題,每年讓無數人失去上訴機會、錯過時效。民法第 120 條的答案很反直覺:以日、星期、月、年為單位的期間,「始日不算入」,也就是那天不算,從隔天開始算。但如果是以「小時」計算的期間(例如「即日起 3 小時內」),那就即時起算,一秒都不能少。這條看起來像數學課,但它決定了你是不是那個「在最後一天成功提交」的人,還是那個「過了期限一天,所有權利歸零」的人。法律人每天都在用這條,一般人往往在失去權利之後才第一次聽說它。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0條為期間計算的起算通則,區分兩種單位:以時定期間者採「即時起算」,自起算時點立即計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採「始日不算入」原則,起算日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第一日。本條是民事、訴訟、行政各類期間計算的基礎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判決書當天到底算不算上訴期間的第一天?

不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明確規定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算入」,所以收到判決那天不算,從隔天才開始算第1天。如果判決書寫20日內上訴,你收到那天是週一,那週二才是第1天,上訴期末日是下下週一。內行人提示:算錯一天就程序駁回,實體問題法院連看都不看,上訴永遠不要卡在最後一天送出。

Q2以「小時」計算的期間為什麼不一樣?

因為小時的顆粒度太細,若還要始時不算入會造成混亂。所以第1項規定以時計算的期間即時起算,當下那一秒就開始算。內行人提示:警察說拘留你24小時,是從宣告那一秒開始算,不是從隔天開始,涉及人身自由時特別重要。

Q3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是什麼意思?

以日以上單位計算期間時,起算事件當天不計入,從次日起算第一日。是上訴期、時效計算的基礎規則。

Q4即時起算和始日不算入差在哪?

以小時計算者即時起算、當下那秒就算;以日以上單位者始日不算入、隔天才算第一日。兩者起算邏輯完全不同。

Q5什麼叫期間的始日?

指觸發期間起算的事件發生當天,例如收受判決日、到貨日、收受通知日,這天在日以上單位計算時不算入。

Q6民法120條和民訴的期間計算一樣嗎?

一樣。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準用民法期間計算規定,刑訴第65條亦準用,起算邏輯一致。

Q7上訴期間20日怎麼算?

收到判決當天不算,從隔天起算第1日,往後數到第20日為末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Q8期間末日怎麼推算?

起算日(次日)+(所定日數-1)得末日;以月、年計算者依民法123換算,末日遇休息日依122順延。

Q9鑑賞期7日從哪天開始算?

到貨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1日,第7日為末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Q10怎麼確認沒有算錯期間?

三步:確認單位(時/日)、套始日不算入或即時起算、檢查末日是否順延。文書送達日以送達證書為憑。

Q11民法120 vs 民法124(年齡計算)差在哪?

120原則始日不算入,但124年齡計算為例外,出生當日算入。算年齡不能套始日不算入。

Q12以小時計算 vs 以日計算哪個對當事人不利?

以小時即時起算對人身自由(拘留、羈押)案件更緊迫,沒有隔天起算的緩衝,當事人需即時應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our_basedday_based
計算單位以時定期間(如3小時內)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如20日內)
起算方式即時起算(第1項)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第2項)
起算時點起算時點當下那一秒事件當日不算,隔天為第1日
常見場景拘留24小時、羈押延押時限上訴期、時效、鑑賞期、補件期
可爭執空間低(精確到秒)高(常因始日是否算入而誤算一天)

hour_based

計算單位
以時定期間(如3小時內)
起算方式
即時起算(第1項)
起算時點
起算時點當下那一秒
常見場景
拘留24小時、羈押延押時限
可爭執空間
低(精確到秒)

day_based

計算單位
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如20日內)
起算方式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第2項)
起算時點
事件當日不算,隔天為第1日
常見場景
上訴期、時效、鑑賞期、補件期
可爭執空間
高(常因始日是否算入而誤算一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140条(初日不算入の原則)/第139条(時間による期間の即時起算)
韓國민법 제157조(기간의 기산점 — 초일 불산입)
中國民法典第201条(按年、月、日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起算)
德國BGB § 187 Abs.1(Ereignisfrist — Tag des Ereignisses wird nicht mitgerechne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41(le jour de l'acte n'est pas compté)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a)(1)(A)(exclude the day of the triggering ev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0180420 制定)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0 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