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從次日開始計算第一日。
Q · 收到判決書當天,算不算上訴期間的第一天?
不算。收到當天不計入,從隔天起算第一天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收到判決書(或文書)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一日。例如上訴期20日,週一收到,則週二才是第1日。但若期間是以「小時」計算(第1項),則即時起算,從宣告時點那一秒立刻起跑,不享有始日不算入的優惠。
你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天,算不算上訴期間的第一天?你簽合約的那天,算不算「7 日內付款」的第一天?這個看似吹毛求疵的問題,每年讓無數人失去上訴機會、錯過時效。民法第 120 條的答案很反直覺:以日、星期、月、年為單位的期間,「始日不算入」,也就是那天不算,從隔天開始算。但如果是以「小時」計算的期間(例如「即日起 3 小時內」),那就即時起算,一秒都不能少。這條看起來像數學課,但它決定了你是不是那個「在最後一天成功提交」的人,還是那個「過了期限一天,所有權利歸零」的人。法律人每天都在用這條,一般人往往在失去權利之後才第一次聽說它。
民法第120條為期間計算的起算通則,區分兩種單位:以時定期間者採「即時起算」,自起算時點立即計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採「始日不算入」原則,起算日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第一日。本條是民事、訴訟、行政各類期間計算的基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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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明確規定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算入」,所以收到判決那天不算,從隔天才開始算第1天。如果判決書寫20日內上訴,你收到那天是週一,那週二才是第1天,上訴期末日是下下週一。內行人提示:算錯一天就程序駁回,實體問題法院連看都不看,上訴永遠不要卡在最後一天送出。
因為小時的顆粒度太細,若還要始時不算入會造成混亂。所以第1項規定以時計算的期間即時起算,當下那一秒就開始算。內行人提示:警察說拘留你24小時,是從宣告那一秒開始算,不是從隔天開始,涉及人身自由時特別重要。
以日以上單位計算期間時,起算事件當天不計入,從次日起算第一日。是上訴期、時效計算的基礎規則。
以小時計算者即時起算、當下那秒就算;以日以上單位者始日不算入、隔天才算第一日。兩者起算邏輯完全不同。
指觸發期間起算的事件發生當天,例如收受判決日、到貨日、收受通知日,這天在日以上單位計算時不算入。
一樣。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準用民法期間計算規定,刑訴第65條亦準用,起算邏輯一致。
收到判決當天不算,從隔天起算第1日,往後數到第20日為末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起算日(次日)+(所定日數-1)得末日;以月、年計算者依民法123換算,末日遇休息日依122順延。
到貨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1日,第7日為末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三步:確認單位(時/日)、套始日不算入或即時起算、檢查末日是否順延。文書送達日以送達證書為憑。
120原則始日不算入,但124年齡計算為例外,出生當日算入。算年齡不能套始日不算入。
以小時即時起算對人身自由(拘留、羈押)案件更緊迫,沒有隔天起算的緩衝,當事人需即時應對。
| 比較面向 | hour_based | day_based |
|---|---|---|
| 計算單位 | 以時定期間(如3小時內) | 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如20日內) |
| 起算方式 | 即時起算(第1項) |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第2項) |
| 起算時點 | 起算時點當下那一秒 | 事件當日不算,隔天為第1日 |
| 常見場景 | 拘留24小時、羈押延押時限 | 上訴期、時效、鑑賞期、補件期 |
| 可爭執空間 | 低(精確到秒) | 高(常因始日是否算入而誤算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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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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