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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oness8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II 始日不算入->起始日不算一天
EX. 請求權為兩年
101.5.5~103.5.5(非103.5.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II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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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84年2月25日商202275號函釋:
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年1月17日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 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月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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