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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3 條(申報權利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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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2. 2.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申報人提出證券後法院通知聲請人閱覽,聲請人認證券真正則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Q · 公示催告後有人拿著票出現申報,我的程序就沒了嗎?

不一定,你閱覽後認票為真程序才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持有證券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原本時,法院會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閱覽證券。只有當聲請人閱覽後「認其為真正」,公示催告程序才由書記官通知雙方而終結;程序終結不等於敗訴,聲請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對該證券的權利優於申報人。

深度解讀

劇情在這裡出現戲劇性轉折:有人真的帶著票據原本出現了。這個人走進法院,向書記官說「這張票在我手上」,並提交申報書和票據原本。法院這時候不會直接做決定,而是通知你(聲請人)來法院看這張票。這一刻很關鍵:你必須親自檢視票據,判斷它是真的還是假的、是不是你遺失的那張、簽名是不是偽造的。如果你看了之後承認它是真的,公示催告程序當場終結—你原本想透過除權判決拿回權利的計畫泡湯了,票據還在對方手上,你要另外走民事訴訟主張權利。這條在民國 92 年修正時增訂了第二項,明確化這個「聲請人認證券為真正則程序終結」的實務見解,並要求法院書記官要通知雙方。整個設計的精神是:公示催告不是用來剝奪善意持票人權利的工具,如果有人真的合法持有,程序就必須讓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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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規定:「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