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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3 條(申報權利後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2.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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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II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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