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9 條(聲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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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聲請票據公示催告須提出票據繕本、影本或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遺失、被盜或滅失及聲請權原因。
Q · 票據掉了要怎麼聲請公示催告?
提出票據影本或辨認特徵,並釋明遺失原因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聲請人要做兩件事:一是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發票人、票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二是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實,以及自己有聲請權的原因。沒有影本不代表不能聲請,只要能讓法院辨認是哪一張票即可。資料不齊或釋明不足,會被裁定駁回,等於白白浪費公示催告三到九個月的時間。
深度解讀
票據掉了,你第一個反應可能是打電話去銀行止付。但止付只是暫時凍結,真正讓這張票「法律上死掉」、讓你重新拿回錢的鑰匙,是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而這條 559 條,就是整個程序的入場券。你要向法院提出聲請,必須附上票據的繕本或影本(所以票據一拿到手就該影印留底,這是救命的習慣),或者至少能描述出票據的關鍵特徵(發票人、金額、到期日、票號),讓法院能辨認是哪張票。然後你還要「釋明」兩件事:票怎麼丟的、你為什麼有權聲請。這條看似程序性的規定,決定了你的聲請能不能被法院受理。很多人丟了支票就急著跑法院,資料不齊、釋明不夠,結果被裁定駁回,只好重來一次,浪費的是公示催告那三到九個月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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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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