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22847 號
要旨
聲請公示催告,不以提出有登載證券號碼之掛失登記證明書為必要,如有其他證物足以證明該證券之內容,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規定要件下,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全文內容
聲請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不以提出有登載證券號碼之掛失登記證明書為必要,如有其他證物足以證明該證券之內容,在符合上揭規定要件下,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故滅失股票號碼資料,致無法出具掛失登記證明書予股東,該公司應自尋補救之策,與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無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