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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228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聲請公示催告,不以提出有登載證券號碼之掛失登記證明書為必要,如有其他證物足以證明該證券之內容,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規定要件下,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全文內容

聲請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不以提出有登載證券號碼之掛失登記證明書為必要,如有其他證物足以證明該證券之內容,在符合上揭規定要件下,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故滅失股票號碼資料,致無法出具掛失登記證明書予股東,該公司應自尋補救之策,與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無直接關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228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聲請公示催告,不以提出有登載證券號碼之掛失登記證明書為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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