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8 條(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事訴訟558
I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可能牴觸票據法19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甲喪失票據而聲請公示催告時為票據權利人,但事實上在甲為止付通知前已經被善意第三人丙取得,票據權利人為丙
惟實務見解寬認甲為最後持有人,民訴558 1優先於票據法19這部分規定
II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