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8 條(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 1.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2.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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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無記名證券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Q · 票據遺失要辦公示催告,誰有資格去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聲請人分兩類:無記名證券(如無記名股票)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由「最後之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如載明受款人的支票、本票),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包含受款人、合法受讓人、繼承人。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是公司票據由員工個人名義聲請,造成當事人不適格。
白話解讀
誰有資格去聲請公示催告?答案不是「我有拿過那張票就行」,而是根據票的性質分成兩組。無記名證券(上面沒寫持有人名字的票,例如無記名股票)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背書欄只簽名沒寫受讓人),由「最後的持有人」聲請——因為這種票一手一手傳,最後拿到的人就是權利人。其他記名證券(例如支票、本票上寫明受款人的)則是由「能主張權利的人」聲請——這個人可以是受款人、合法受讓人、合法繼承人等。搞錯了你的聲請會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被法院駁回。公司法務最常踩的坑就是:票據是用公司名義收的,結果員工個人去聲請,直接被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為公示催告程序的聲請人資格規範,依證券性質二分聲請主體:無記名證券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因權利隨票流通,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他記名證券因權利歸屬明確,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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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的支票員工弄丟了,誰去聲請?▾
公司。聲請人是公司(法人),由法定代理人(董事長、負責人)代表聲請,員工只是經辦人。聲請狀抬頭寫『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長)』,附公司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若由員工個人聲請,會因當事人不適格被駁回。
Q2無記名跟空白背書有什麼差別?為什麼都走第一項?▾
無記名證券設計上即無記載持有人,誰持有誰即為權利人;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本應記名,因背書未寫被背書人而成準無記名狀態可自由流通。兩者共同點是權利跟著票走,最後持票者即權利人,故聲請人都是最後持有人。實務上釋明關鍵是前一手交付的紀錄,如轉帳紀錄、交貨憑證、收據。
Q3公示催告誰可以聲請?▾
依證券性質:無記名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Q4第 558 條兩項聲請人差在哪?▾
第一項是最後持有人(看持有事實),第二項是能主張權利之人(看權利歸屬),釋明重點完全不同。
Q5什麼叫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對該記名證券有正當權利的人,包含受款人、合法受讓人、合法繼承人,不一定是現在持票者。
Q6空白背書和無記名證券為什麼歸同一類?▾
兩者權利都隨票流通、最後持有人即權利人,故同走第一項由最後持有人聲請。
Q7公示催告怎麼聲請?▾
辨識證券性質 → 定位聲請人類型 → 備齊釋明文件 → 寫聲請狀載明身份依據 → 向管轄法院提出。
Q8公司票據遺失聲請狀怎麼寫?▾
抬頭寫『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附公司登記事項表、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
Q9無記名證券聲請要準備什麼證明?▾
釋明持有事實,例如前手交付的轉帳紀錄、交貨憑證、收據等流通軌跡文件。
Q10記名證券聲請要怎麼證明權利?▾
提出權利來源文件:背書連續、買賣契約、繼承證明等,證明自己是能主張權利之人。
Q11員工個人聲請 vs 公司聲請差在哪?▾
票據以公司名義收取者聲請人須為公司,員工個人聲請屬當事人不適格會被駁回。
Q12票被偷的人能聲請公示催告嗎?▾
不能,他無法據證券主張權利,不符第二項記名證券的聲請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ype_a | type_b |
|---|---|---|
| 適用證券 | 無記名證券/空白背書指示證券 | 其他記名證券 |
| 聲請人 | 最後之持有人 |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
| 法律依據 | 第 558 條第一項 | 第 558 條第二項 |
| 釋明重點 | 持有事實(交付紀錄) | 權利來源(背書連續/契約/繼承) |
| 常見實例 | 無記名股票、空白背書匯票 | 載明受款人的支票、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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