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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58 條(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1. 1.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2.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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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無記名證券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Q · 票據遺失要辦公示催告,誰有資格去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聲請人分兩類:無記名證券(如無記名股票)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由「最後之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如載明受款人的支票、本票),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包含受款人、合法受讓人、繼承人。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是公司票據由員工個人名義聲請,造成當事人不適格。

白話解讀

誰有資格去聲請公示催告?答案不是「我有拿過那張票就行」,而是根據票的性質分成兩組。無記名證券(上面沒寫持有人名字的票,例如無記名股票)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背書欄只簽名沒寫受讓人),由「最後的持有人」聲請——因為這種票一手一手傳,最後拿到的人就是權利人。其他記名證券(例如支票、本票上寫明受款人的)則是由「能主張權利的人」聲請——這個人可以是受款人、合法受讓人、合法繼承人等。搞錯了你的聲請會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被法院駁回。公司法務最常踩的坑就是:票據是用公司名義收的,結果員工個人去聲請,直接被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為公示催告程序的聲請人資格規範,依證券性質二分聲請主體:無記名證券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因權利隨票流通,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他記名證券因權利歸屬明確,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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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的支票員工弄丟了,誰去聲請?

公司。聲請人是公司(法人),由法定代理人(董事長、負責人)代表聲請,員工只是經辦人。聲請狀抬頭寫『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長)』,附公司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若由員工個人聲請,會因當事人不適格被駁回。

Q2無記名跟空白背書有什麼差別?為什麼都走第一項?

無記名證券設計上即無記載持有人,誰持有誰即為權利人;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本應記名,因背書未寫被背書人而成準無記名狀態可自由流通。兩者共同點是權利跟著票走,最後持票者即權利人,故聲請人都是最後持有人。實務上釋明關鍵是前一手交付的紀錄,如轉帳紀錄、交貨憑證、收據。

Q3公示催告誰可以聲請?

依證券性質:無記名與空白背書指示證券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餘記名證券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Q4第 558 條兩項聲請人差在哪?

第一項是最後持有人(看持有事實),第二項是能主張權利之人(看權利歸屬),釋明重點完全不同。

Q5什麼叫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對該記名證券有正當權利的人,包含受款人、合法受讓人、合法繼承人,不一定是現在持票者。

Q6空白背書和無記名證券為什麼歸同一類?

兩者權利都隨票流通、最後持有人即權利人,故同走第一項由最後持有人聲請。

Q7公示催告怎麼聲請?

辨識證券性質 → 定位聲請人類型 → 備齊釋明文件 → 寫聲請狀載明身份依據 → 向管轄法院提出。

Q8公司票據遺失聲請狀怎麼寫?

抬頭寫『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附公司登記事項表、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

Q9無記名證券聲請要準備什麼證明?

釋明持有事實,例如前手交付的轉帳紀錄、交貨憑證、收據等流通軌跡文件。

Q10記名證券聲請要怎麼證明權利?

提出權利來源文件:背書連續、買賣契約、繼承證明等,證明自己是能主張權利之人。

Q11員工個人聲請 vs 公司聲請差在哪?

票據以公司名義收取者聲請人須為公司,員工個人聲請屬當事人不適格會被駁回。

Q12票被偷的人能聲請公示催告嗎?

不能,他無法據證券主張權利,不符第二項記名證券的聲請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ype_atype_b
適用證券無記名證券/空白背書指示證券其他記名證券
聲請人最後之持有人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法律依據第 558 條第一項第 558 條第二項
釋明重點持有事實(交付紀錄)權利來源(背書連續/契約/繼承)
常見實例無記名股票、空白背書匯票載明受款人的支票、本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有価証券無効宣言の公示催告事件,申立権者は最終所持人等)
🇰🇷 韓國민사소송법 공시최고 절차(무기명증권은 최종소지인이 신청)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公示催告程序(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2023 年版第 225 条以下)
🇩🇪 德國FamFG §§ 466 ff.(Aufgebot zur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Antragsberechtigung des letzten Inhabers)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opposition sur titres perdus/volés,非公示催告制,由權利人向發行人聲明異議)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無公示催告制,改由法院個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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