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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58 條(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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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事訴訟558 I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可能牴觸票據法19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甲喪失票據而聲請公示催告時為票據權利人,但事實上在甲為止付通知前已經被善意第三人丙取得,票據權利人為丙 惟實務見解寬認甲為最後持有人,民訴558 1優先於票據法19這部分規定 II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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