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7038 號
要旨
按股票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以除權判決,宣告股票無效。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俾利害關係人得以周知而申報權利,如逾申報期間,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宣告股票無效,即生失權之效果,民事訴訟第八編對於股票遺失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法律效果均定有明文 (該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參照) 。至關於日據時期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會社於光復後,因未依我國法律辦理公司登記,依經濟部五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商字第三四五九一號函意旨,應視為不存在而不得依相關規定補發股票。故宜否由會社代表人切結並登報聲明股票遺失、作廢以作為證明方法乙節,經查由會社代表人將股票遺失、作廢之事實刊登報紙,與由法院將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程序、記載內容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不得賦予相同之法律效力。復按切結書之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雖具有法律效力 (謝長廷著,契約實務全書,第十五頁參照) ,惟僅屬債權契約,宜否作為認定該股票確已遺失之證據,並作為認定日據時期「會社」之土地屬於該股東所有之證明文件,尚值斟酌。
全文內容
按股票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以除權判決,宣告股票無效。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俾利害關係人得以周知而申報權利,如逾申報期間,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宣告股票無效,即生失權之效果,民事訴訟第八編對於股票遺失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法律效果均定有明文 (該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參照) 。至關於日據時期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會社於光復後,因未依我國法律辦理公司登記,依經濟部五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商字第三四五九一號函意旨,應視為不存在而不得依相關規定補發股票。故宜否由會社代表人切結並登報聲明股票遺失、作廢以作為證明方法乙節,經查由會社代表人將股票遺失、作廢之事實刊登報紙,與由法院將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程序、記載內容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不得賦予相同之法律效力。復按切結書之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雖具有法律效力 (謝長廷著,契約實務全書,第十五頁參照) ,惟僅屬債權契約,宜否作為認定該股票確已遺失之證據,並作為認定日據時期「會社」之土地屬於該股東所有之證明文件,尚值斟酌。